| 陕西省白水县:王山新建煤矿死亡瞒报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10-9 11:20:23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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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多名网友反映,陕西省白水县王山新建煤矿发生重大透水事件,造成四人死亡,白水县却对此事进行了瞒报。对此,《网络导报》记者特前往调查。 经记者调查,2010年7月24日凌晨两点,陕西省白水县王山新建煤矿发生重大透水事件,造成四人死亡,四人的尸体于2011年2月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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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山新建煤矿 2011年9月25日,据多名知情人士向记者介绍:出事的矿口内,井深108米,巷道宽3米,煤层厚4米。王山新建煤矿是无机械化、纯手工作业。矿工们在河床上打井,河道下采煤。只要煤矿一透水,矿工们的生命就会岌岌可危。出事那天,该煤矿分三组13个人作业。发生透水事件时,伍圆、张志峰、朱昌明、张虎成、赵来有等两个组9人逃脱生还。而张虎三、张三虎、宋进财【陕西省洛滨镇洛西村四组人(该组原村名:芦苇坡)】以及汉中人李贤贵(放炮工)等一组4人不幸遇难。 透水事件发生后,白水县主管部门与王山新建煤矿对此事进行了瞒报。采取私下解决的方式来了结此事,每个死亡家属获得赔偿39万元。其中不要尸体者,再加10万元。但是,却要3年后予以支付。
富山煤矿 就在透水事件发生后不久,临近王山新建煤矿一公里左右的另一家富山煤矿,由于井下巷道错综复杂。与王山新建煤矿采区相连。于次日凌晨,发生透水事故,造成多人伤亡。这一连串的煤矿事故,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是否应该对煤矿公司进行彻底的安全排查。对此本社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 相关链接:《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第四十五条规定,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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