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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六合:矿长不下井,矿难频发生

煤炭资讯网 2011-11-12 8:12:32    一事一议

    10月29日,湖南衡阳市霞流冲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6人受伤。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由违法违规生产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在该矿停产整顿期间;事发前煤矿未按正常作业流程抽取瓦斯,事发时井下无带班矿长组织矿工撤离,事发后部分矿工因未按规定携带自救器而窒息身亡。(11月4日《京华时报》)

    算上前天河南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掘进工作面发生的冲击地压事故,进入今年10月以来,全国煤矿接连发生了6起重大事故、死亡101人。看了这个报道,笔者认为,尽管矿难发生的原因很多,但矿长不下井应是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众所周知,去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求矿领导同当班工人一道下井、升井,应该说通知刚下发的一段时间,由矿领导带班下井,有效地避免了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广大矿工的生命安全。但在最近的6起矿难发生时,井下并没有煤矿矿长、副矿长等领导的报道,当然也不会有在矿难发生时矿领导进行有效的组织撤离的事实。

    国务院规定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 通过对多年煤矿事故的原因分析后作出的。因为煤矿领导不带班下井,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违规违章行为不能及时制止,现场管理混乱,是造成煤矿事故多发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多次强调要确保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并派员对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但从最近矿难频发生的情况来看,所有这些并没有引起一些矿领导的重视,片面认为风头已过,把自己的生命看得比矿工的生命重要。值得追问的是,这些违反《规定》的矿领导为什么敢这样?这些地方的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什么不履行监管职责,没有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派驻这些煤矿的安全监察机构又为何失察?对矿领导不落实《规定》走过场、弄虚作假矿工为什么不能举报?

    重大煤矿事故频发,是矿工用生命来督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规定的有效落实, 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就要让《规定》成为高压线,谁违反都不行,才能让矿领导真的带班下井,不敢马虎,做到防患于未然。



来源:人民网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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