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副矿长抹黑脸造假象” 给煤矿安全生产再敲警钟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11-15 10:30:27 头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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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桂林
曲靖市政府秘书长、私庄煤矿“11·10”矿难新闻发言人李建军介绍,截至13日9时30分,遇难人数已增至34名,其中33人身份得到确认,有25名被家属认领。私庄煤矿副矿长戚谷明事发当天没有下井,而是把脸抹黑,伪造下井假象,事故发生后向救援指挥部说了假话。(11月14日大洋网) 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我国不是没有相关规定,恰恰相反,在这方面,我国的规定甚至比西方国家的规定还要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制度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为了节省成本,安保投入不到位。为了经济利益,生产规律得不到尊重。为了牟取暴利,对工人生命视若草芥。再加上一些领导高高在上,对一线的安全状况心里没数,甚至麻木不仁,所以,不出事才是侥幸。 国务院曾下发23号文,逼矿领导带班下井,将矿领导的安全同普通矿工“捆绑”在一起,这种“对症下药”的举措,按理说应该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可是云南私庄煤矿“11·10”矿难,矿副矿长戚谷明事发当天没有下井,而是把脸抹黑,伪造下井假象,这真的应了中国一句古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现实中,政策得不到贯彻实施甚至成为一纸空文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政策执行过程中会受到权力、利益和人的思想意识等主客观方面的干扰,即“下有对策”。要使上面的政策不落空,就必须对政策执行情况加以监控,防止歪嘴和尚把经念歪了。 抓好矿井安全生产,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企业法人代表必须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自觉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来抓,进一步健全以企业法人为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实行矿井领导带班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依法办矿,守法经营,宁可暂时不出煤、少出煤,甚至经济效益受损失,也要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杜绝生产带血的媒。 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问题不是出在制度不健全上,而是制度执行不到位上。这也许是制度设计应该深思的地方。“副矿长抹黑脸造假象”,给煤矿安全生产再敲警钟——国务院下发的23号文不能再视同儿戏了,矿工的生命安全必须真正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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