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方强:井下私藏炸药的行为许可吗?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11-3 17:41:32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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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在某作业工作面现场,放炮员在放炮工作结束以后,将剩余的炸药私自藏匿于离工作面不远的煤矸石下,问其为什么这样做?他竟然答道:“退库时闲麻烦,费时又费事,而且出班时轻松又干脆,但最重要是下次放炮差炸药时,还可以及时补充使用。”听起来分析很有道理,但这种做法许可吗? 在井下工作时,时常在某工作面附近会意料发现一些藏匿的炸药,这些炸药藏匿因时间太长,已经溃烂腐化;也有部分炸药藏匿时间太久,失去原有功能与威力,下次使用时已无法达到有效反应,以致造成工作正常的影响;还有些炸药由于藏匿时没有固定的藏匿地点,时间一长,无法再次找到,造成一定程度的丢失浪费,影响收入;但更重要的是炸药乱丢乱藏,容易被其他职工偷偷带出,在外进行作案犯罪,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或损失;还有可能在井下工作中不慎触碰时,引起爆炸,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炸药藏匿于井下,是非多多,应严格禁止此行为。 井下使用的炸药没有永久的标识或标记,放炮员在领取炸药时只领取了数量,并没有做任何标记,况且炸药本身包装特殊,也无法留下任何标记。没有了标记,当被发现藏匿的炸药时,也无法查出炸药的来历。放炮员在进行炸药退库时,填写全部消耗,所以并未有漏洞可查。雷管因有永久标记,所以放炮员在退库时必须认真核对无误,发现雷管遗落的行为很少出现。 由于炸药的特殊性,在井下私自藏匿炸药的现象泛滥不止,无法制止杜绝。这种私自藏匿炸药的行为应列入严重违章行为范畴,进行严重处罚。各煤矿企业应严格加强火工产品的管理、使用、运输,对火工产品形成专门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制,同时加强对爆破员操作意识教育培训,加大违章处罚力度,用严格的措施和有效的管理办法杜绝制止私自乱藏炸药的行为,以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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