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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煤矿爆炸案追踪:控方证据被质疑 控辩双方庭上互掐

煤炭资讯网 2011-11-5 16:21:20    焦点话题

控辩看点

控方:郑春云犯抢劫罪、非法采矿罪

其辩护人:公诉方的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郑春云犯罪。

控方:陈永祥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

其辩护人:所有证据都不合法,公诉人的说法是侮辱司法公正。

控方:周祥忠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

其辩护人: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存在串供嫌疑,笔录也是不足以采信的非法证据。

庭审第四天,法庭仍在进行举证、质证。虽然辩论还没开始,但每当辩护人对证据提出自己质证意见时,都会说出一些辩论的观点,审判长不得不加以制止。在有关敲诈勒索的证据质证时,控方认为辩方的质证是“侮辱国家司法机关”,而辩方也针锋相对地说控方是在“侮辱司法公正”。辩方律师在休庭时更是说“真不知道,到底是谁侮辱了谁”。

郑春云辩护律师 指控罪名没有直接证据

昨天上午,法庭就抢劫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进行举证质证。由于郑春云涉及上述所有指控,所以其一直坐在被告席上。但不管控方拿出什么证据,他都坚持认为与事实不符。

罪名:抢劫罪

证人:施小强

证言:其证实2010年1月6日,是郑春云打电话给他,指使他去炸圭山煤矿的巷道。

郑春云:我根本没有打过电话给他,没有让他去炸,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这么说。

郑春云辩护律师:其出示了一份泸西安全生产管理局的情况说明,并称,“这份说明证实斗凹子煤矿和圭山煤矿同属于东源公司,相互之间没有明确采矿范围。该情况说明的时间是2010年12月9日,说明圭山煤矿和斗凹子煤矿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

罪名:非法采矿罪

证人证言:有证人证实郑春云从2007年起每年都会来圭山矿山上闹两三次,腰上会挂着一把刀,时不时地拿出来比划一下,此外,还发短信威胁人。他曾带着五六人殴打圭山煤矿的马矿长,直至警方出动,将马矿长护送到昆明。

斗凹子煤矿的副矿长证实,从2008年来到斗凹子煤矿后,下井测量时已经发现斗凹子煤矿越界了。

郑春云:其称2003年他接手的斗凹子煤矿,2005年资源整合,一直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开采,从来没有越界。

郑春云辩护律师:其认为公诉机关针对非法采矿罪出示的15条证言中有12条都是圭山煤矿的证言,存在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证据,且其他几份证言也不能直接证明。

陈永祥辩护人 控方所有证据都不合法

控方:在出示的“陈永祥敲诈勒索罪”中有关收保护费的证据时,控方起诉书上,一共指控陈永祥12起收保护费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发生时间集中在“2008年8月至2008年年底间”。控方出示的证据包含了受害人的笔录、同案被告曾磊杰等人的供述以及现场指认的照片等多种证据。

辩护人:其对控方出示的所有证据都不认可,因为这些证据“不真实,充斥着大量的诱供、长时间疲劳审讯等变相逼供的嫌疑,是不合法的证据”。他说,起诉书对被告人陈永祥收保护费的多起违法行为指控中,没有一起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时间,这严重地违反了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也是他从业20年来从来都没有看到过的。而且在控方出示的证据中,没有一个证据可以直接证明陈永祥收取了保护费,很多证据中还出现了“应该”、“可能”等字眼,完全是证人的个人猜测,不具有排他性,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他认为这些都是非法证据,不足以采信。

控方:指控陈永祥“开设赌场罪”

辩护人:其对控方指控的证据表示质疑。他认为,控方出示的证据没有一个证据能够直接证明陈永祥参与了开设赌场。同时,控方虽然指控陈永祥负责外围放哨工作,但在控方出示的一组其他被告人供述中出现过“赌场是张迁和李永琦负责建台和外围放哨”的话,这个证据充分证明控方的证据出现了自相矛盾。此外,控方的部分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是别有用心的。

控方:辩护人话音未落,控方立即予以反驳,认为所有出示的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辩方说控方“别有用心”完全是在“侮辱国家司法机关”。

辩护人:当即反击,“公诉人的说法是侮辱司法公正”。为了证实自己的当事人受到了“6天6夜的疲劳审讯,存在变相逼供的嫌疑”,以此证实证据是非法的。陈永祥的辩护人当庭要求法院传唤泸西县看守所的副所长到庭。

法庭:以“与本案无关”拒绝了他的要求,并问他对哪些证据有异议,可以当庭提出。

辩护人:12份证据都不合法。

周祥忠辩护人 侦查机关有诱供嫌疑

有关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的举证质证环节。

控方:出示了大量的证据,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也有现场的指认照片,以此证明郑春云伙同周祥忠、魏树松、段建松等人开设赌场,周祥忠在赌场中开设“和公司”,放高利贷的违法犯罪行为。

郑春云、周祥忠:都提出异议,只承认自己赌博,不承认开设赌场。

周祥忠:其认为所有的证言都是子虚乌有,是陷害和诬告。

周祥忠的辩护人:其对控方提出的部分证言证据进行宣读,以此证明那些证言中没有不利于被告的证言。更是宣读了部分笔录,认为侦查机关有诱供的嫌疑。

辩护人还特别提出了一个日子——2011年3月1日,这是周祥忠被羁押的日子。他说,在这个日子之前,他查阅了所有被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均没有提到周祥忠。而在这个日子之后,所有被控参赌的人的供述开始出现周祥忠赌博、开和公司的事情。而且在其中两份不同被告人、不同询问人、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笔录中,出现了几乎完全相同的问话,和几乎只字不差的回答。这种情况表明这些供述存在着串供的嫌疑,因此,他认为这些笔录也是不足以采信的非法证据。

经过一天半的举证质证,庭审将进入辩论环节。本报仍将予以关注。(吴富水)



来源:云南网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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