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二五”期间福建省关闭小煤矿17处以上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12-10 10:55:06 要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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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全省计划关闭小煤矿不少于17处,淘汰落后产能不少于66万吨。到2015年,煤炭落后产能全面淘汰,全省小煤矿数量严格控制在290处以内。省经贸委近日下发福建省“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淘汰落后的标准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凡属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煤矿为落后产能煤矿,将予以淘汰: 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及我省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采矿许可证范围平面投影存在相互重叠的煤矿,且其开采布局专项安全评价结论或安评报告专家论证结论不合格的; 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或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及以下的; 乱采滥挖,资源浪费严重,采区回采率连续3年平均低于50%的; 采煤工作面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煤炭、主巷掘进面采用手镐掘进及人力装岩的; 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 3个月内发生超层越界开采、未经批准擅自开启密闭、开采保安煤柱等非法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 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和正在建设的煤矿,在整合和建设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 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建议关闭的; 经有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煤炭资源已枯竭的; 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符合我省有关规定的; 发生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 煤矿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明令禁止或要求淘汰的。 根据通知,对落后产能煤矿,限期(一般不超过1年)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坚决关闭。对提前超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在符合有关政策和同等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核准,优先保障其煤炭铁路运力。新建矿井最小规模为9万吨/年,总产能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开办新矿。 (记者 王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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