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大力:治理欠薪亟待 “恶意欠薪罪”条款发力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12-20 4:51:08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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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市公安局最近成功侦破一起涉案金额达50万元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34名农民工拿到了被截扣半年之久的血汗钱。这是河北警方办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广东,该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近日在惠州审结完毕,恶意拖欠民工工资10万余元的项目承包商杨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简称“恶意欠薪罪”)是今年年初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项罪名。如果以“你是否知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题,在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及其他外来务工人员中进行一项调查,估计回答“是”的比例会非常低。这里面固然有外来务工人员大多忙于劳作,难以从新闻媒体等途径及时更新法律知识的原因,各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新闻媒体及有关用工单位就“恶意欠薪入罪”进行的普法宣传范围不广、力度不大,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后,各地结合公安机关的交通执法和法院办理的一批醉驾案例,开展了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使“醉驾入刑”几乎成为家喻户晓的法律常识。“恶意欠薪入罪”在普法宣传方面的欠缺,需要尽快补上。 12月5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等9部委召开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视频会议,其中提出“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劳动用工领域犯罪行为”,要求“坚决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加大对劳动用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度”。会议把恶意欠薪作为劳动用工领域犯罪的主要形式,实际上是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用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条款,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据初步统计,除此次河北、广东办理的两起“恶意欠薪罪”案件,之前全国仅有四川、黑龙江、湖南、浙江四省办理过少数几起“恶意欠薪罪”案。《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数量,远远多于办理“恶意欠薪罪”案件的数量,在恶意欠薪已成顽症的当下,司法机关办理的“恶意欠薪罪”案件少之又少,且大都发生在近两个月,多少有些“年底结账”集中办理的意思。“恶意欠薪入罪”既普法宣传不足,司法实践中又少有具体的案例,何以如此? 有一种说法认为,恶意欠薪虽然入罪,但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各地不便于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惩治欠薪行为,因此这类案件尚不多见。可作佐证的消息是,由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组成的调研组日前赴粤调研制定“恶意欠薪罪”的司法解释,新规落地有望在近期破冰。这种说法应该是可信的。然而问题在于,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各地司法机关并非只能消极坐等,而完全可以根据适当的理解,正确运用“恶意欠薪罪”的法条,对恶意欠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广东、四川等省能够依法办理上述几起案件,即为明证。如果一定要等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才办理“恶意欠薪罪”的案件,不知要耽误多少人拿到工资回家过年?不知多少原本可以化解的矛盾又将进一步激化? 法律也有“用进废退”的特征,“恶意欠薪罪”的条款如果总是不用,久而久之也就形同“无用”。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行为,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该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附加要件,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须有经报政府职能部门责令仍故意不还的情形,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从这两个要件看,办理“恶意欠薪罪”案件,除司法机关在受理、审理时要有一定的能动性外,劳动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也必须积极作为,包括帮助劳动者搜集欠薪者“转移财产、逃匿”、“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证据,及时责令欠薪者支付劳动者报酬,等等。如果因为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消极怠惰而影响了恶意欠薪案件的立案、审理,劳动者有权对其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民事、行政、(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三结合”,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报酬权。(尹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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