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总揽  写作  简讯  散文  诗词  摄影  幻灯片  书画展  局矿快报  党群工作  安全专题  经验交流  通讯特写  厂商在线  矿建勘探  领导访谈  论文言论  人物展示  文教卫生  图片新闻  安监动态  煤企聚焦  焦点话题  事故快报  小说故事杂文  在线投稿 |  特约通讯员档案

青海矿产资源经济犯罪调查:矿业暴富背后的陷阱

煤炭资讯网 2011-12-6 23:49:21    能源新闻

新华网西宁12月5日电(记者陈国洲)青海省矿产资源丰富,仅柴达木盆地内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中,就蕴藏着超过17万亿元的财富。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价格日益高涨,国内矿产资源开发呈现一片火热局面。但与此同时,以青海丰富的矿产资源为诱饵的经济诈骗犯罪也呈快速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市场。警方表示将针对此类案件展开重点打击,揭开矿产资源投资暴富背后的陷阱。

暴富诱惑难挡馅饼最终变陷阱

12月3日,青海省西宁警方联合青海国土、安监、工商等部门,通报侦结了一起以虚假矿产资源转让合同为诱饵,涉案金额达885万元的恶性矿产资源诈骗案。

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刘晶介绍,四川籍犯罪嫌疑人马某、犯罪嫌疑人刘某夫妻二人自2010年2月至6月期间,在实际未取得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某大型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况下,伪造相关文书、资料,以合伙开矿将获巨额利润为诱饵,先后骗取崔某、郑某等17家单位和个人工程保证金、工程预付款885万元后逃逸,由于牵涉单位和个人多,严重扰乱青海矿产资源开发市场。

“马某的作案手段比较隐蔽。”刘晶说,2010年2月,马某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某大型煤矿矿主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协议,约定马某先行支付煤矿矿主100万元保证金,在开采证件过户完成后,再行支付余款。签订协议时,马某刻意将再行支付余款的内容写在了合同第二页。随后,马某将合同第二页撕去后并伪造了其他证明。“仅凭合同,使人看上去认为马某通过100万元获得了煤矿的探矿权。”刘晶说,随后马某在社会上散布消息,称自己拿下了这个大型煤矿,非法将煤矿按每3、4个平方公里分为一个承包区,向外分包发售。

2010年6月,因原矿主发现了马某的这一行为,马某携款潜逃,将赃款用于购买宝马车、房产及个人挥霍。在接到报案后,西宁警方成立专案组历时两个多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追缴赃款余额127万多元。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炒作矿产资源案件呈上升趋势且盗采时有发生

记者从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青海省矿产资源丰富,1999年进行矿产资源初查时,就发现了超过200种的矿产资源,保有储量居全国首位。仅柴达木盆地内探明储量的盐湖、黑色有色金属、煤炭等86种矿产资源中,就蕴藏着超过17万亿元的财富。

“巨额财富吸引了国内外资本开始参与青海省矿产资源开发。”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局长徐卫东说,在正常途径开采矿产资源以外,受利益诱惑,民间违法私下倒卖探矿证、采矿证,炒作矿产资源的案件明显呈上升趋势,盗采矿产资源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此造成一系列经济诈骗案件。

已有5年专门从事矿产资源经济犯罪调查经验的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张青峰介绍,矿产资源诈骗案件的情形非常复杂,经常包含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以探代采、非法盗采等多种犯罪形式。从案件发生频率来看,以下三类案件呈高发态势。

一是伪造或更改矿产资源开发相关手续,以分包形式骗取工程保证金、工程预付款。刘晶说,这种案件是最常见的矿产资源诈骗案。这次通报的马某、刘某夫妻共同诈骗案就属于这类案件。“由于国家对于矿产资源开发有很严格的规定,探矿证和采矿证都很难拿到,因此在民间谁有了证,就相当于谁端着了金饭碗。”刘晶说,犯罪嫌疑人一般通过更改矿产资源的探矿证、采矿证来进行诈骗,目前又逐渐发展到注册公司后,在国土部门备案,并与相关企业私下签订开采协议,依靠协议在民间炒作矿产资源。当炒高到一定程度后,在未取得真实开采手续的情况下,将矿产资源划片转让分包,骗取资金后逃逸。

二是部分取得或伪造矿产资源开发手续后,以招股投资为名,在民间进行非法集资骗取资金。徐卫东说,此类案件将普通的合同诈骗与金融诈骗结合起来,一般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今年,河北警方即在河北省侦破一起以青海省某大型煤矿为诱饵,在河北省境内非法融资达数亿元的大型案件。“很多人相信投资煤矿包赚不赔,因此没有任何正规合同,犯罪嫌疑人即在民间非法骗取了大量资金。”徐卫东说。

三是以探代采,炒作探矿权并进行相关诈骗。张青峰说,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立。一般取得一个煤矿的探矿权只需要几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但取得采矿权就需要上千万元至数亿元。许多不法分子正是钻了这个法律空子,在取得探矿权后,不进行或随意做一些探矿活动后,即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一方面获取非法所得,另一方面,利用探矿权可优先获得采矿权的优势,炒作探矿权,并私下多次转让探矿权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来源:新华网陈国洲      编 辑:一帆
声明:本网站新闻版权归煤炭资讯网与作者共同所有,任何网络媒体或个人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煤炭资讯网(www.cwestc.com)及其原创作者”,否则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本网转载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本网通讯员除外),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17016419@qq.com


声明:本网站新闻版权归煤炭资讯网与作者共同所有,任何网络媒体或个人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煤炭资讯网(www.cwestc.com)及其原创作者",否则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本网转载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本网通讯员除外),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17016419@qq.com

总编辑:李光荣    副总编:韩一凡  顾问:王成祥、王金星  主编:欧阳宏  编辑:杨建华(网站监督)、黄永维、曹田升、陈茂春
备案序号:渝ICP备17008517号-1|渝公网安备50010702502224号
电话:(023)68178780、13883284332
煤炭资讯网原中国煤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