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提“社会力量参与防腐”意义重大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2-1 9:00:25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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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防腐败局近日公布《2011年工作要点》(简称《要点》)。《要点》指出,2011年将着力推进预防腐败制度建设,并首次提出“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预防腐败”,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与好评。
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要点》提出“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预防腐败”,是对十七大报告中这一要求的回应与落实。这里,“社会力量”与“社会公众”、“公民”的范畴基本等同,“社会力量参与预防腐败”,是指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具有预防和惩治腐败职能的公权机关之外,各层次、各领域的普通公民,可以通过依法行使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实际行动参与预防腐败的工作,为反腐败斗争构建坚实的群众基础。作为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在今年的工作要点中首次提出“社会力量参与防腐”,明确肯定公民以“有序政治参与”参与预防腐败的权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预防腐败,首先需要充分保障公民就一些涉及公权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有关事项要求知情、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公民参与预防腐败的初始环节,往往从对一些涉及公权机关和公务人员的事项提出批评、质疑做起,进而要求有关方面做出回应、全面发布信息、公布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予以惩处。这就内在地要求,公民对公权机关特别是有关官员的批评、质疑,只要不是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诬陷诽谤,即便存在着一些不真实、不确切的内容,或者带有某种偏颇、极端的情绪,也不能受到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更不能因此受到刑事追究。 比照这个标准,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多起“诗案”、“书案”、“进京抓记者案”、“跨省追捕案”,无疑都是打压公民知情权、批评权、监督权的错误做法,为引导和保障公民参与预防腐败设置了严重的障碍。有鉴于此,亟须大力强化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强化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公正司法的权威,激活人大机关、司法机关与其他公权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才能有效清除上述障碍,为公民参与预防腐败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预防腐败,还需要不断拓宽公民行使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渠道,为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提供更多便利,创造更充分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要点》提出,今年要重点加强社会现金流通和商业预付卡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如专家所言,“这一要求旨在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做先期准备,即建立配套措施”。当这类“配套措施”越来越多并逐步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官员个人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等基本制度,在现实中就有了稳步推进的依托和通道,公民对官员财产及有关事项的知情和监督,在政策和法律上也具有了明确的依据与支撑。 又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各地出现了大量公民依据《条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涉及政府预算、公务开支、官员工资、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结果等“敏感”内容。这些案例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诸多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压缩了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暗箱操作和腐败交易的空间,显示了公民有序参与预防腐败的强大力量。 在保障公民权利、创造条件让公民参与防腐的过程中,公民不能是消极被动地“被保障权利”、“被创造条件”的客体,而更应当成为积极主动地主张权利、创造条件的主体的一部分。不是说等到所有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所有的条件都创造出来之后,公民才能有序参与防腐,正确的逻辑是,公民有序参与防腐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努力维护自身权利、积极创造条件行使各项权利的过程。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动力越充足,行使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越充分,批评、监督公权机关和公务人员,有序参与预防腐败的条件就越完备。形成了这样的良性循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腐之路将越走越宽。 (李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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