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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月最低消费”和“话费有效期”双重规定是否合理?

——中国矿业大学刘超捷老师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案开庭

煤炭资讯网 2011-3-19 8:07:41    一事一议
 
 
         就在“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之后一天,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学生社团)受该校刘超捷老师委托,全权代理“因话费有效期问题”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合同纠纷案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原告刘超捷于2009年11月24日在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矿大南湖营业厅办理一张“神州行”手机卡,并与被告签署《业务受理单》,开通“月最低消费10元”的套餐业务。该机于2010年10月23日停机,此时该手机号码账户中尚有余额11.70元。期间原告在2010年7月5日曾向该号码充值50元,目前该号码处于“冷冻期”。原告以“该号码已开通了‘月最低消费套餐’再加上‘话费有效期’约束就构成了双重限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移动公司单方面中止提供服务,违反合同约定。认为中国移动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为由将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泉山区法庭根据双发的争议,认为该案件共有三个焦点。第一,原告提出取消“话费有效期”与“月最低消费”的双重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第二,被告在与原告办理业务时有无履行告知原告“话费有效期”的义务,是否有效告知。(《业务受理单》并未列出“话费有效期”一项)第三,原告要求中国移动公司废止“话费有效期”与“月最低消费”的双重规定的诉求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原告上呈法院的《业务受理单》(证明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合同关系),网页截屏(证明其网上充值的真实性),视频资料(证明涉案号码与原告的关系)等相关证据法庭予以认定为有效证据。原告认为“业务受理合同”签署先于“缴纳话费”的行为,营业厅业务员也为对其进行有效告知。且“话费充值收据”上有“话费有效期”设置也属于单方面事后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上述属于“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认为设置在店堂内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相关告知款项属于无效告知。恰恰原告认为“话费有效期”与“月最低消费”的双重规定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规定,该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代理律师则以原告不能提供话费充值发票(发票处有标明“话费有效期”条款)为由认为中国移动公司在办理该业务时已行使了告知义务,并提供他人的充值发票辅证。但是对“双重规定”避而不谈。对于原告提出的“业务受理合同”先于“缴纳话费”的工作流程提出反对,称二者是同时进行的。此说法明显违背了实际情况,有办理中国移动公司的通信业务的消费者肯定知道,其操作流程是分先后的,不可能同时进行。(拿到“话费充值发票”与业务的“受理合同”的签署是有一定的时间差的)被告律师仅以“行业惯例”和相关案件的判例(2009年北京东城区相关案例等)为由说明设置“双重规定”是合理的。难道“行业惯例”可以凌驾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之上吗?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相关规定“设置话费有效期”是合法的。这不禁让人想起了曾经手机“双向收费”等规定的废止,历史已经证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合理规定即使有法律的保护也是一时的“合法”,各种法律正在不断地完善。本案的原告正是要向设置“双重规定”的规定说“不”,因为它是不符合“消费者利益”的,不符合“公正、公平原则”的,不符合实际的。消费者这种“维权意识”的崛起值得鼓励。被告律师还以相关法律为依据,认为手机号码是“国家有限资源”,消费者长期占有造成资源浪费。但是号码的归属国有与本案“合同纠纷”,“双重规定”的废止并无关联。法庭认为被告律师所举“他人发票”,“相关判例”与办案不具有关联性,未予以认可。且被告也无有效证据证明中国移动业务员行使有效告知义务。
    
     被告以收集相关“充值收据”为由,获法庭5日延期时限。对于法官提出的法庭调解建议因原告坚持废止“双重规定”与被告意见相左而未果。泉山区人民法院将在5日后再次开庭,并择日宣判。
    
     据这起案件的原告表示,不仅仅要讨回“标的物”即涉案移动卡内的十几块钱,更重要的是要维护自身及广大通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此次选择开庭解决“合同纠纷”是要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对中国移动的“霸王条款”进行质疑,反击;向类似的垄断企业“单方面霸王条款”进行挑战。从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改变“任人宰割”的局面。
      
         从微观上讲,这起案件如果原告胜诉的话,中国移动将修改不合理的“双重规定”。达到了公益诉讼的目的,鼓舞消费者挑战“经营者”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士气。
      
        从中观上讲,可以让中国的通讯市场更加规范乃至有利于整个市场经济的秩序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等规则,政策的制定将更加公平、公正、合理、透明。
      
      从宏观上讲,这起案件给广大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传递一个强烈的信号—中国的法制环境在不断完善,健全;人人都可以有利用法律武器向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发起挑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可能。据了解,6年前中国矿业大学法援就利用法律武器结束了电信运营商不对客户信息保密的制度;5年前中国矿业大学法援结束了徐州各大超市强制存包的制度。关键是这样类似的事件如果不断地出现,那么对中国的法制、经济、社会、政治等环境将功不可没。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本网通讯员:徐张赢      编 辑: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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