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荣煤矿无证生产数年偷税千万敛财亿元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3-21 16:02:17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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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通过为期数月的调查发现,郑煤集团晋荣煤矿却采取瞒报、漏报的方式,四年间偷逃税款数千万元,其具体偷逃税行为如下: 一、仅从记者手头拿到的现有销售凭据即可证明,晋荣煤矿仅在2007年3月至2008年5月的销售额就高达2700万元,但该矿向期向税务机关上报的销售额却仅为300万元,抵扣税款仅为28万元; 二、郑煤集团给晋荣煤矿下达的盖有该集团公章的缴款通知单证明,晋荣煤矿仅在2008年全年煤炭产量即为123142吨,按时价计算销售额在5000万左右,应交税1000万元。该矿已生产长达四年推算应交税款数千万元,但该矿实际却仅上交税款百万元; 三、2005年10月,晋荣煤矿负责人徐万年转让梨园河一矿90%的股权给金西杰、张志友,应收款2745万元;2007年1月至5 月,徐万年转让晋荣煤矿股权给闫济道,已收款780万元。按我国税法规定,仅这两次转让,晋荣煤矿就应向税务机关依法邀纳25%、一千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但晋荣公司至今既未申报也未交纳。 据举报人对记者称,他们已各河南省各级税务部门举报长达一年之久,但至今未见任何结果。只是近日才收到小道消息称,郑州市国税局认定该矿偷漏税200万元,且不知这一消息的真假。即使该消息是真的,那也说明税务机关存在严重渎职甚至以权谋私问题,因为晋荣煤矿有证可查偷逃税款数千万元,怎么只落实了20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渎职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对我的举报内容进行调查落实,依法给予晋荣煤业公司相应的行政及法律处理,依照我国相关规定将调查落实及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同时依法严惩在此次调查中有渎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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