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溪市馨城煤矿4.10瓦斯爆炸(瞒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案通报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3-23 21:39:47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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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9日,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群众举报本溪市溪湖区馨城煤矿发生事故情况的调查”的信件。辽宁煤矿安全监察会同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证实,2010年4月10日,本溪市馨城煤矿井下八道香段东大巷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人,直接经济损失400.5万元,事故发生后隐瞒未报。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省省委省政府领导分别对此做出批示。 5月21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本溪市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受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了事故调查。现事故已经结案。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八道香段东大巷局部通风机风筒未接设到位,作业地点积存的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作业人员在用大锤、剁子等工具拆除轨道和管路时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这起事故主要原因:一是矿长不执行监管指令,擅自组织安排打开八道平上石门密闭回收八道香段东大巷内的轨道和管路,没有安排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到施工现场,工人不按规定排放瓦斯冒险作业;二是矿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煤矿封锁消息,采用高额赔偿,转移尸体异地火化,蓄意隐瞒事故;三是街道办事处对驻矿监管人员和领导干部包保工作没落到实处,区、市两级煤矿监管部门工作存在漏洞,对街道办事处的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停产和维修矿井的日常监管力度不够。 事故处理:事故共处理责任者22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3人;党政纪处分15人;罚款4人。事故共计罚款352万元。
事故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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