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黄陵县“天顺煤矿”无视国法政令谁来管?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4-1 8:13:20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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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黄陵县的“天顺煤矿”, 是一个资源整合煤矿,至今还在搞矿井建设,按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政令,该煤矿是决不允许采煤的,更不许转卖矿权. 然而,事实却是……
整合期间大肆违法生产
“天顺煤矿”自被关闭整合以来,一直存在违法采煤行为, ,特别是2010年5月至11月期间采煤量就高达数万吨.
据了解“天顺煤矿”技改建成后的年产量才是9万吨。
整合期间违法转卖采矿权
2009年,黄陵县腰坪乡案角村人马××将“天顺煤矿”以2000万元卖给了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李××(法人未变更,还挂着马××);2010年10月,李××又将“天顺煤矿” 以4000万元的价钱卖给了韩城市人姚××。
为了逃避税收和法律的制裁,他们精心制定了“阴阳合同” ; “阳合同”名为吸纳韩城矿务局桑树坪煤矿车队退休工人郭××4000万股金来掩饰非法买卖;隐藏起来的“阴合同”才是李与姚的真实“买卖合同。
“天顺煤矿”搞矿井技改已3年多的时间了,他们一直是边建设边生产,产出的煤所获的利润已能满足矿井建设所需的资金投资.至2010年9月井下建设已基本完成,所以根本不再需要吸纳外来资金入股.卖矿的原因是因为股东太多(明的有8个股东,据说还有不能露面的),争相参与管理而引发管理混乱导致无法继续维持。
2010年11月中旬之后,“天顺煤矿”就成为姚××的了,姚不方便出面就请了郭××在矿上替他当老板管事,因郭××无矿长资格证,所以矿长还是挂着李××的名;因为是整合煤矿,无法更换法人,所以现在挂名法人还是马××.李××矿长早都回河南老家去了。
违规开采他人煤田火工品来源不明
2010年11月,“天顺煤矿”曾因越界开采“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矿”的资源而被要求整改。
2010年12月初, “天顺煤矿”的炸药库被公安局查封,但之后 “天顺煤矿”还在照常生产, 使用的雷管炸药来源不明!
姚××接管“天顺煤矿”后,因怀疑原来的管理人员和绞车工向外界透漏了买卖煤矿和违法生产的内情,故而便将两名绞车工和管安全的副矿长等六名人员全部给辞退了.被辞退的都是当地人,同时也是知情人。
“天顺煤矿”的老板都对外宣称,“他们来陕西已混了好多年了,省里、市里、县上都有他们的人,谁把他们也怎么样不了!大不了花点钱!黄陵县违法卖矿的人多了,查过谁?有县上保护……! 一直不是有人给好多部门告我嘛!没有用的!”
其实,李××在2010年9月份就与煤矿所在地的结子沟村主任刘福生达成了非法买卖“天顺煤矿”的协定,交易价为3800万元;约定好在国庆节后付款交接煤矿,只因中途杀出了个姚××愿比刘福生多出200万元购买,所以姚××便与李××成交了.
2011年3月13日, “天顺煤矿”的陈先生说,矿上准备大干了,来了八个工队,有四百余人,没地方住,现在把结子沟村民的房子都租完了。
一个煤矿犯有这么多的违法行为难道就没有哪个部门愿意或敢于依法管理了吗?难道执法部门和执法者就愿意眼睁睁地看着违法者在肆意无视和践踏我们的法律吗?难道是违法者的智商远远高于我们的执法者而无法发觉?还是因为某种原因导致了我们的执法者自我或人为变盲?这些都值得深思!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该办法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常天明局长在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严格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察。资源整合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在建设过程中不得生产。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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