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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荥阳郑氏乳业经理涉非法销售有害食品被判10个月

煤炭资讯网 2011-4-2 10:37:13    天下事

 
  乳业公司收购鲜奶进行加工却不检测三聚氰胺是否超标就随意销售
 
  奶粉有毒 他俩有罪
  乳业公司经理和化验室负责人一审被判刑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韩为政
  本报讯 收购鲜奶进行加工,却不检测三聚氰胺是否超标,就随意销售。3月30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销售有害食品案,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刘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0个月和8个月不等刑罚。
  2010年8月6日、7日,荥阳郑氏乳业公司经理郑某和该公司化验室负责人刘某,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在没有做相应的三聚氰胺检测的情况下,将马某的17890公斤鲜奶,代为加工成全脂淡奶粉2020公斤,后由于马某未支付加工费,郑某在没有进行三聚氰胺检测的情况下,将代马某加工的全脂淡奶粉予以收购。
  2010年11月28日,郑某将其中200公斤全脂淡奶粉生产成烘焙专用粉,在出厂时也未逐批次进行三聚氰胺检验,便销售到沈阳、原阳等地,销售金额为1.5万余元。案发后,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荥阳郑氏乳业公司于2010年8月6日、7日,生产的两个批次的尚未销售的1820公斤全脂淡乳粉,和2010年11月28日生产的一个批次的烘焙专用粉,三聚氰胺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后荥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未销售的1820公斤全脂淡乳粉予以查封。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作为荥阳郑氏乳业的负责人,被告人刘某作为该公司化验室负责人,违反国家关于对收购的鲜奶及出厂的成品均实行逐批检测的规定,其应当知道不逐批进行检测,可能会造成三聚氰胺超标的食品流入市场,但仍然不进行逐批次检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郑某、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线索提供 李志勋 焦焕利
 
 
 


来源:大河报      编 辑:刘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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