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给了他们瞒报矿难的“勇气”?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5-1 19:39:29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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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 王 研 最近,云南省宣威市短短半个月内,竟然连续出现了两起矿难瞒报。尽管我国法律对安全事故上报有着严格规定,但此类事件仍然频频发生,公众不禁要问,到底是谁给了他们瞒报的“勇气”? 宣威市发生的这两起瞒报不可谓不恶劣:先是4月3日致6人死亡的包村煤矿瓦斯事故中,矿主直接瞒报了事故;然后是4月15日杨梅山煤矿的瓦斯爆炸后,矿主在报告事故死亡人数时少报了4人。其实不止宣威,从云南省及至全国,无论是死亡人数1个人的煤矿事故,还是2008年致30余人死亡的河北李家洼煤矿事故,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瞒报情况。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明确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负责人应于接报1小时内上报政府安监部门、煤监部门等,否则将受到严肃处理。然而,矿主对“严肃处理”似乎并不惧怕。其瞒报的“勇气”一方面直接源于煤矿生产的巨额利益。我国规定3人以下、3-9人、10人以上等事故的不同级别及处理办法,瞒报4名死者的矿主吕尔朝向警方承认瞒报是因为“9人以下是一个处理办法,10人以上又是一种处理办法”,其子也承认是“为了让煤矿以后有机会生存”。 另一方面,在一些死者家属那里,正义与亲情也往往在金钱面前黯然失色,部分家属往往配合煤老板的瞒报行为。原因就在于,煤老板在瞒报死亡人数时,曾对其家属承诺:在正常赔偿之外,再给予总共100万元的额外赔偿。因此,调查真相并不容易。一些家属匆匆让死者下葬,对记者声称人是病死的,对警察则以“入土为安”为由拒绝尸检。 此外,在一些事故瞒报中,个别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成为矿主的“帮凶”。部分地方官员基于政绩、年终考核、个人升迁等因素考虑,害怕被问责、处分,个别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甚至包庇、参与瞒报。还有一些地方官员因长期接受矿老板给予的好处,与他们成了“一条绳上的蚂蚱”,对瞒报行为也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遗憾的是,目前在法律层面还没有追究瞒报行为的条款,一些矿主在事故发生后宁愿“放手一搏”。所以,要从根本上遏制瞒报,就必须动用法律武器,打消瞒报者的“勇气”。一方面应当下重手整治问题煤矿,对出现“瞒报”的煤矿一律实行关闭,对参与瞒报者无论是矿主或官员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加大瞒报人员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让更多人明白瞒报事故必将付出昂贵代价,使之不敢也不能实施瞒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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