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少华:严刑峻法能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吗?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5-14 11:23:38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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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凤凰网《自由谈》栏目,看了关于“中国人为何迷信严刑峻法”的讨论后,颇受启发,得出的结论是,严刑峻法并不能成为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良方。但在目前的形势下,人们又想不出什么比严刑峻法更好地解决中国的问题的办法。所以,让人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成为了一种不错的选择。 法律体现的应该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统治者的意志、国家的意志,因此法律必须要求所有的公民无条件地遵守。在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当教育、宣传、德治一时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的时候,法治就是很不错的选择。当股市乱象、贪腐成风、食品安全危机、醉酒驾车泛滥、黄赌毒蔓延……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的时候,无论是学者、媒体还是公众都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呼吁立法,甚至期待刑罚越重越好成为一种社会意识时,这其实暴露的是人们对现实的无奈,人们并不想要严刑峻法,但又没有什么好的什么办法去解决现实的诸多问题。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当遇有必须依靠法律作出判断的时候,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据,就特别显出了法律的尴尬与苍白。现在一方面是公众法治意识的觉醒和增强,一方面是司法实践的畏首畏尾,缩头缩脑,凡事都要找出法律依据来,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就束手无策。当不得不作出选择时,就很难实现司法公正,比如酒驾未入刑之前造成车祸,在判定罪与罚的时候就有很大的自由度。在恶意欠薪未入罪之前,农民工讨薪一直惊动了共和国总理,更有重庆市动用特警为农民工讨薪的事出现。现在酒驾入罪,恶意欠薪入罪,比没有这样的法律之前应该是好处理的多啦,总算有个依据,有个框框了,这实际上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 但不容否认的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个几个环节,却是最容易出问题的,“有法可依”仅仅解决了一个执法的前提和条件,如何执法却是一个关键,如果“有法必依”变成了“有法不依”,那“有法可依”就毫无意义了。 我们无意说法律就没有用了,如果法律没有用了就会“无法可依”,就会“无法无天”。但也不是说法律越多越好,一切都依靠法律解决,如果什么问题都依靠法律解决,那中国有13亿多人口,几十万部法律也未必能够囊括规范的了这么多人的所有行为的。从根本上说,一切依靠法律解决问题是一个很天真的想法,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个世界不应当是一个牢笼,而应当是人们追求创造,追求美的一个自由的天地,人在追求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同时为社会创造价值,法律只不过是以大多数人的意志来调节、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工具罢了。人之所以成为人,就是人是一种会思维的高等动物,一般情况下,都能够判断罪与非罪、是非曲直、美丑对错,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都会选择遵纪守法。如果法律泛滥,那就说明国家不知乱成什么样子了,过去有句话,说是乱世用重典,我们现在不是乱世,所以不必事事都要有法律规范,再说如果法律太多,太烂,国家又不知得增加多少法官、多少监狱去执行法律,管理的成本怕也是很难负担得起的。何况又有谁去监督执法者呢,我们的各级人大对执法者弹劾的事到现在没有听说过。 现在关键的问题不是法律多少的问题,而是法律不要成为一部分人手中的玩物,法律不应成为权力腐败下的一块遮羞布,如果司法公正了,现行的法律就很管用。凤凰网《自由谈》“中国人为何迷信严刑峻法”的讨论中举例说:“欠薪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一大痼疾。违法成本过低也许是老板乐于欠薪的直接原因,基于此,主张用重典甚至刑罚来约束恶意欠薪者,成了一些人眼里别无其他选的单选题。但是,《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等国家法律均不乏对工资债权的保护性明文规定,而《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更有先予执行、诉讼费用减免、无偿法律援助等针对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措施。 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事方法,那么在民事、行政手段彻底发挥实效之前,能否动用国家刑罚权便是一个伪问题。假如法律运行的外部环境一天不改善,即使国家运用了刑罚手段,也不见得一定能够让欠薪者“罪当其罚”。事实上,无论是食品安全、醉酒驾车还是欠薪,都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使用民事或者行政手段来解决,如果一味的使用刑事手段,那么中国真的将步入严刑峻法的时代。”现在的问题是放着这么多的现行法律法规不用,却还要呼吁再立法,这不仅没有必要,而且说明一些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和严重失职。还有,比如同样一个案件,在此处判决和在彼此判决很可能出现差异很大的结果,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这是执法者乱作为,胡作为。如果法律不公正的问题不解决,再多的法律都会演变成针对弱者的专政工具。前几天深圳出台一项规定,今年八月底主办第二十六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大运)期间,自五月一日至九月卅日将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肃处理期”,严禁农民工透过集体上访讨要工资,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追究刑事责任(注:此项规定在遭到《人民日报》痛批后取消)。 一个贪官即使贪污数额巨大,如许宗衡贪污3千多万元(此前媒体爆料称涉案20多亿元),只判了个死缓,而河南超载司机时建锋因偷逃超载罚款368万元(至今有关方面没有给出一个如何计算的答案)却被判了无期,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中国的法律针对不同的对象是有不同的解释的,是有弹性的,是可松可紧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光想着依靠多出几部法律就把所有人的行为规范起来,让人们遵纪守法,那简直就天真的可爱。连执法者都常常拿不准“法律的准绳”的时候,连制定法律的人们对法律的解释都莫衷一是(如深圳市先是不准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后又改口取消)的时候,难道法律越多就越能解决问题吗? 作者单位:神华胜利能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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