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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规定煤矿发生事故政府相关负责人将先行问责

煤炭资讯网 2011-5-19 7:12:45    要闻

    新华网河南频道5月18日讯  东方今报报道:  近日,洛阳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今后将严格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如再有煤矿安全事故发生,政府相关责任人将先行问责。

    《意见》规定,一旦煤矿发生事故,对煤炭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追究处理: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事故,责令该矿立即停产(停工)整顿,由相关部门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并责令该矿所在骨干煤炭主体企业区域公司、子公司或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全部停工停产整顿。

    严重者对煤矿予以关闭,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骨干主体企业区域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地方主体企业总经理停职或免职处理。同时,均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处以相应上限的罚款。

    对政府部门,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辖区内煤矿发生事故,视情节和性质,对负有责任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照下列规定先行问责。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的,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乡(镇)长停职处理。死亡3至4人事故的,给予分管副乡(镇)长免职处理;给予乡(镇)长停职处理;乡(镇)党委书记3年内不能提拔重用。死亡5至9人事故的,给予乡(镇)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免职处理;给予县(市)区长停职处理;县(市)区党委书记3年内不能提拔重用。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5至9人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免职处理;给予县(市)区党委书记停职处理。凡发生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给予分管副县(市)区长撤职处理。



来源:东方今报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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