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被关闭损失谁来担?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5-24 6:13:52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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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开矿,宋某四处筹钱,一年半后,煤矿稍有起色,却因未通过镇政府的复产验收许可,被列入政策性关闭煤矿之列。这笔损失该由谁承担?
案件回放
2006年6月30日,宋某与一村委会所属的农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经济合作社将煤矿交由宋某承包经营。2008年3月19日,村委召开村、支两委干部会,会议纪要中对煤矿提出附加经济要求。第二天,煤矿复产验收请示得到了驻矿安监站的同意。宋某没有答复村委会的要求,在审批复产时未得到镇政府的许可。之后,煤矿被迫停产4月有余,给宋某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宋某将该村村委会起诉至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村委会的意见会直接影响镇政府,由于村委会的条件没有得到答复,宋某的复产申请未得到镇政府的许可,致使宋某复产受阻,生产未能正常进行。村委会对宋某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村委会赔偿宋某损失1180万元。村委会不服,上诉至省高院。近日,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辩论 村委会:能否复产验收并不需要村委会同意
法庭辩论阶段,原告方现任村委会主任情绪显得十分激动,“煤矿是村里的村办企业,向自己所属企业提要求和建议怎么能说是侵权啊!”其代理律师在辩论中也特别指出,在煤矿复产验收程序中,煤矿能否通过复产验收并不需要村委会的同意,村委会也不是县煤炭局组织验收的有关单位之一,村委会不可能阻止依法验收。
原告方一再强调,“阻止被上诉人复产的是镇政府,而不是村委会,怎么能要求村委会承担侵权责任?”
宋某:会议纪要影响复产申请 质证过程中,宋某拿出了煤矿复产的同意书,以及煤矿技术改造的图纸。2008年3月19日,村委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中对煤矿提出附加要求;第二天,煤矿复产验收请示得到驻矿安监站同意;7月25日,煤矿进行技改,但未影响生产;10月20日,煤矿却被列入政策性关闭煤矿之列。宋某曾找过镇政府,镇政府拿出了会议纪要,宋某认为村委会给镇政府施加了压力。
说起这份会议纪要,宋某很恼火,“虽然村委会没有直接采取诸如停水、停电、断路等强制措施,但村委会的意见会直接影响镇政府。”
经过一上午的开庭,法官宣布择日宣判。本报将予以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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