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校“卖身”不能太“贱” 冠名应契合校园文化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5-25 7:26:17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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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溪(教师) 23日,清华大学第四教学楼挂牌改名为“真维斯楼”,有网友将照片传至网上,引起广泛关注。有不少大学生调侃称:“要向清华看齐,争取个班尼路楼来。”据悉,在清华的教学楼当中,被企业冠名的这是第一个。(详见今日本报A22版) “真维斯楼”只不过是众多高校建筑“捐赠冠名”中的一个。暨南大学近20处建筑被冠名,主教学楼近期刚改名为“富力教学大楼”;而在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的一幢“史带楼”里,三楼303室叫做“中国移动通信教室”,四楼是“艾默生高级管理人员教育中心”,五楼503室被称做“飞利浦照明教室”…… 校园建筑被企业冠名,充满了商业味道,这显然不是好事。教育部早在1997年就有规定,“校(园)内各类教室、各类建筑物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如遇特殊情况,高等学校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报国家教委)审批……”建筑被冠名是有“规矩”约束的,问题是,这样的“通知”缺乏惩罚措施,也就没有多少约束力了,自然很难被执行。 高校有高校的难处,之所以“心甘情愿”被冠名,冲的就是钱。多数高校很差钱,约一半的经费要靠自筹。找资源、找经费已成为校领导的主要任务之一。企业愿意出钱,建筑冠名也就成了学校的“资源”了。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高校不能将建筑冠名当成一种出售的“商品”,只要企业出钱就给冠名。 在我看来,必须要给高校“捐赠冠名”立一个“规矩”了。至少要包括这三点:其一,不能让高校充满太浓郁的商业味道,应该和校园文化相契合;其二,冠名要取得学生的同意,如果学生反对声音过多,就应该取消;其三,冠名要有时间限制,如果碰到企业倒闭了,难道也要“冠名”下去? 据了解,2005~2007年,捐赠收入占据哈佛大学收入的近四成。人家接受了这么多捐赠,也不见得就将校园内的建筑全给“冠名”了。高校建筑冠名不能太“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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