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慎用死刑才是对司法魄力的挑战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5-27 8:18:33 一事一议 | ||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0年度工作报告。该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法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因而,死刑适用是刑罚裁量的重中之重。死刑在被人类不假思索地运用了几千年之后,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用将近1/10的篇幅宣传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制度的惊世言论。此后,死刑这一统治阶级视为巩固其地位的重要“法宝”开始备受质疑,时至今日,世界上只有1/3左右的国家保留死刑。事实上,死刑存废之争是个伪问题,废除死刑在刑法发展中是一段不可逆的过程。但是在我国,“杀人偿命”的理念仍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至少在目前情况下,谈论废除死刑是奢侈的。 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全面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程序上最大限度地确保了死刑慎用和公正性。但面对复杂的刑事司法活动,对司法裁量者而言,死刑适用的实体标准的明确与统一尤显重要。尽管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确立了死刑适用的立法标准,即“罪行极其严重”,但对其内涵的理解,却引发了理论界与司法界的争论。只有统一了死刑适用标准,才能对相同或者相似的刑事案件,在死刑适用上保持基本相同的态度,避免对明显不该适用死刑的人适用死刑,也避免对犯罪情节近似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死刑执行方式。最高法“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表态,对于“少杀、慎杀”原则是一以贯之的,也是符合刑法历史潮流的。 但是,对于最高法这样的表态,坊间的议论是存在的。有人认为,那些之所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百分之百都是罪大恶极、作恶多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刑罪犯,唯有处死他们,才能换来天下太平,唯有处死他们,才能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从中足以看出,“不死不足以平民愤”的公众心态依然强势。这种心态的背后,公众的疑虑是,只要人一天不死,凡事皆有可能。联合国1988年关于死刑与杀人率之间联系的研究报告认为:不能证明死刑具有比终身监禁有更大的遏制效果,但前提必然且必须是,监禁是长时间且不可逃脱的。在我国假释制度仍未得到完善的情况下,一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人,在入狱一二十年之后又重新出狱,再犯死刑犯罪,不是笑谈。也因此,人们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还是不死才如此耿耿于怀。 与慎用死刑密不可分的就是加重徒刑的执行力。尽管人们对于“杀人偿命”情有独钟,认为这样才解恨,但长期监禁对于一个国家的司法魄力与财力而言,才是挑战。1997年最高法收回了上世纪80年代“严打”期间下放的死刑复核权,为此最高法新增了三个刑庭专司死刑复核,并增加300—400名专司死刑复核的法官编制,尽管如此,法官工作量依然巨大。慎用死刑而代之以长期监禁,更直接导致财政费用的大量支出,这与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花费一弹、一针的成本不可同日而语,而留下一条性命的犯罪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价值创造贡献微乎其微。 从如今慎用、少用死刑,到将来废除死刑,出于对人类文明的尊重、对法律精神的敬畏,司法机关付出的努力与成本要比从前简单地“一杀了之”多得多,间或还要承担民众不解的质疑与批评,包括在一片疯狂中说一句公道话却饱受责难。但只要这条路是对的,就应该信心饱满、坚定前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