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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新区管委会涉越权征地 湖南宁乡农民状告县府

煤炭资讯网 2011-5-29 16:57:32    天下事
 
                     商报记者 夏石福 文/图


     两年前,不具备征地资格的湖南宁乡县金洲新区管委会与该县金洲乡全民村腰塘组村民签订协议,征用130余亩土地。两年后,腰塘组村民一纸诉状将金洲新区管委会主管机关——宁乡县人民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征地协议无效,责令金洲新区管委会返还其土地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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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塘组组长张东海站在被金洲新区管委会越权征收的该组土地上。

1、拆迁过程多有疑点
村民上诉期内遭强拆
    由于质疑金洲新区管委会没有合法的征地手续,腰塘组村民唐新明拒绝拆迁。但是随着周围邻居房屋逐渐被拆,不久,他家中的电线也被剪断,电表被砸坏,进入家门的路被泥土堵死,家里家外积满了淤泥和水,无奈之下他只好搬家。

1月24日,唐新明家的房子被强拆。
    2011年1月24日,唐新明的房屋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拆。“2010年9月8日,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给我下发了限期腾地告知书。2010年11月29日,我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宁乡县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决定的诉讼请求。去年12月30日、2011年1月19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并于1月19日当庭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唐新明告诉记者,然而还在15天的上诉期内,房子却被强拆。

   “既然我走了诉讼程序,那么在行政诉讼期间,法律依据没有生效,怎么能拆房子呢?”唐新民很是气愤。

协议书无章就要村民签字
    和唐新明一样,张东海一开始就不愿意在《征用土地协议书》上签字,他表示,“2008年1月25日,宁乡县金洲乡政府、金洲新区管委会等10余人来到我家,拿出4份《征用土地协议书》要求我们签字。”

    张东海告诉记者,当时来人并没有告诉他们征地何用,只是要求他们组上签字,在遭到拒绝后对方表示“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

    无奈之下,张东海和另外两位村民签下了名字。“当时我们签名时《征收土地协议书》上根本没看到盖有任何公章,签字后对方收走了协议书,是过了几天才盖好章送给我们的。”张东海表示,金洲新区管委会的征地程序让他们很是疑惑。

拆迁补贴与公告数字不符
    据腰塘组村民介绍,金洲新区管委会征收他们土地的时候是根据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但是到了拆迁的时候又是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两个文件的补偿安置也不一样。当时,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在村里张贴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是拆迁后给的补贴却和公告的补贴不一样,拆迁村民根本就没有享受到公告上说的《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纳入城镇就业培训和社会保证体系等方面的安置。

    “金洲新区管委会和我们谈拆迁补偿时,每家每户的标准不一样,高低差距很大。”村民们透露,在测量拆迁房屋面积的时候,与拆迁工作人员关系好的家庭多量出十几、几十平米也很正常。

2、诉诸法律未获支持
村民不满一纸诉状告
    “我们组和金洲新区管委会2008年先后签订征地协议被征收的土地达130余亩。”张东海告诉记者,2009年8月金洲新区管委会到组上拆迁,当时因为土地涨价和一些补偿不到位等因素,村民阻止拆迁,但是300余人的拆迁队伍和几台挖机还是将组上的违章建筑全部拆了。“要拆房子了,但是补助还有的没到位。”

    据张东海介绍,2009年11月17日,他带领腰塘组村民以被征收的土地未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实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征收土地之名,将宁乡县人民政府起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金洲新区管委会返还其土地并恢复原状。

法院以不属行政诉讼驳诉
    对于腰塘组村民的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6月作出了行政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法院认为,原告腰塘组与被告宁乡县金洲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是双方经协商达成的协议,且双方均按照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处理。
被官方征用的土地上,已建成部分厂房。
    2010年6月,腰塘组村民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10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行终字第24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村民将坚持依法维权
村民:继续民事诉讼维权
    值得深思的是,当腰塘组村民将宁乡县人民政府起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再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两级法院在裁定中均认定,金洲新区管委会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法定征地实施机关。只是在征地行为各方主体之间起联络、指导、协调、协助作用的组织。其对被征地的组织和个人,只能采取指导、劝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方式。

    虽然两次被法院驳回,但是腰塘组村民仍没有放弃。“既然金洲新区管委会无征地资格,那我们希望金洲新区管委会返还我们土地。”村民们纷纷表示,他们将以民事诉讼的形式,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宁乡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指征用土地协议书无效
    对此,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拥军认为,既然法院已经裁定金洲新区管委会没有得到宁乡县政府的授权,那么其就不具有征地资格,同腰塘组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协议。

    腰塘组村民可以另行起诉,对金洲新区管委会进行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征地协议无效,责令金洲新区管委会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同时,也可以要求金洲新区管委会根据长沙市新的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全部赔偿到位。

来源:香港商报
日期:2011-5-28
作者:夏石福
 


来源:香港商报      编 辑:刘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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