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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圈地建房敛财 暴力殴打举报村民

煤炭资讯网 2011-5-29 22:07:08    天下事
    现年70岁高龄的安徽省颍上县盛堂乡朱庄村村民吴从周,因不满村干部勾结房产开发商违法占用村民可耕地建房敛财,遂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却遭到该村书记李某的多次殴打。
 
     村民的可耕地被村干部“征用”建房
 
     2010年7月,颍上县盛堂乡朱庄村几名村干部来到该村李郢村民组,向村民宣布,“你们的土地被国家征用了,要在这里建房,地里的庄稼赶快毁掉,我们会赔偿损失”。吴庄村村民吴桂州告诉记者,“听说是“上级”征用建房,我们也没有多想,政府肯定会给我们按照国家标准补偿的,村干部便动用推土机把原本正在可耕地绿油油的庄稼毁掉,大张旗鼓进行建房”。
     今年74岁的村民吴宗周说,我们家2亩多的土地,也被村干部占用了,当时村干部告诉我是国家征用,结果只给了我一千多元钱,说是“青苗补偿费”, 村干部还在一张纸上让我按个手印,谁知道到后来都是哄骗我们老百姓的”。
     “我们只是领取了每亩地750元的青苗补偿费,对于土地被占用一事,我们村民让村干部出示相关开发批复和征地手续,村干部一直推诿,搪塞村民,到现在我们才知道是村里干部勾结开发商占用我们的土地,进行开发房产,从中谋取暴利”村民吴桂州说。
     针对此事,吴庄村许多村民表示非常无奈,“谁敢不同意呀,不同意,就挨打,村干部现在占用村民的可耕地近五十亩,私建房屋对外出售,我们这个村民组年轻人都外出打工了,只剩下老弱病残的在家留守,村民也是没有其他办法”。
         
 
      向村书记讨要说法,多次遭到殴打
 
     村民吴从周不同意村干部的做法,但是自己的两亩可耕地还是被强行占用了,“现在已经打上地基了,我们老两口一直阻拦,不让毁坏我们的耕地,村书记李某已经打了我两次了”,提起耕地被占用一事,吴从周的老伴邢树萍老泪纵横。
     据邢树萍说,今年春节后,我和老伴吴从周来到村书记李某家中讨要说法,村书记说,你反映我违法占地建房的事情,还敢来家里找?说完就把我们老两口推到门外,还把我的衣服撕烂,并扬言,“地是国家的,我想占多少,就占多少,以后你们敢再告我,就打死你们”。
     为了讨回公道,邢树萍多次找村书记解决自家土地被占用一事,邢树萍说,“这一次被打时我记得非常清楚,3月23号,我拿着我家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再次来到村书记李某家,但没想到,却遭到村书记李某的妻子和儿媳的共同殴打。我们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任何回复。
             
                       
     有关部门监管缺失
 
    记者随后查阅了相关法律,堂堂国法对这个村官竟然是形同虚设。究竟是村官另立了王国,还是有关政府、司法部门的严重不作为,乱作为,行政渎职,缺失监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六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文斌)


来源:维权万里行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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