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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驾同乘者应否担责”引来各方热议(图)

煤炭资讯网 2011-5-6 8:02:53    一事一议
省城交警对一名司机进行酒精检测(资料片)
省城交警对一名司机进行酒精检测(资料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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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开始,醉驾入刑。此前,记者曾多次跟随济南交警部门查处酒驾违法行为,发现将近一半被查处的饮酒驾驶者车上都有同乘人员。现在醉酒驾驶必须判刑,那么酒驾者的同乘者是否也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这一问题,市民、网友、律师、法学界的专家在观点上发生了激烈的碰撞。

  本版撰稿/记者 朱彩玲 摄影/ 记者 潘炳

  〖支持〗

  乘客与司机是

  机动车共同体

  乘坐醉驾车是

  不负责任表现无法律责任

  但应该罚款

  北京市戎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昌松是“醉驾罚同乘者”的支持者。他认为,目前不少城市酒驾事件频发,“醉驾罚同乘者”适合中国现状。乘客坐了醉驾车,就跟醉驾司机形成了“机动车共同体”,一旦发生事故,同乘者就是“马路杀手”的一员,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司机醉驾同车乘客连带受罚与杀人等恶性犯罪不同,同乘者不是恶性犯罪的旁观者,不涉及“株连”等问题。

  乘坐醉驾车是

  不负责任表现

  律师从法律角度陈述了司机醉驾同行人应连带受罚的理由,而不少市民和网友非常支持这一观点。网友“往事成风”说:我认为醉驾同乘者的行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首先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将自己的生命和危险连在了一起;其次是对醉驾司机的不负责任。没有起到该有的监督,甚至对这种行为起到了纵容的后果。再次更是对整个社会的不负责任,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应该承担一种责任,他能够制止严重后果的发生而不去制止,没有做到社会监督的责任。

  市民马向明则认为,杜绝酒后驾车,除了驾驶员要自律以外,同乘者应该有负责监督的义务,若发生事故,同乘者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在制止酒后驾车问题上,只有通过多方面的一起努力,结合自律和他律,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无法律责任

  但应该罚款

  “治理醉驾不可搞‘连坐’和‘株连’,对同乘的乘客更多的是道德责任而非法律责任,更非刑法责任。” 律师王明认为,主观上讲,乘客没有醉驾之故意,即使是存在“劝酒”的行为,其主观上往往是出于礼节性的劝导,而非采用强制或胁迫手段;而客观上,乘客最多可算是“知情不报”,“可以对同乘乘客予以一定的经济罚款,以扩大酒驾责任的责任主体,但该责任并不属于刑事责任。”

  〖反对〗

  饮酒者必须对

  自己行为负责

  乘客是否劝阻

  取证太难 是否制止酒驾

  当属道德范畴

  济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杨士林教授则认为,从法律上讲,饮酒者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从理智上来说,他是完全清醒的,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杨士林教授还表示,刑法的原则就是罪责自负,从这条基本原则就可以看出,同乘人员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六十六条明确了乘车人的责任: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从这条可以看出,没有规定,乘车人有劝阻饮酒驾驶员不得驾驶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从目前的法律看,如果驾驶人因醉驾被判刑,同车人不用承担任何的刑事或行政责任。”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房波律师说。

  乘客是否劝阻

  取证太难

  而济南市民王先生反对将醉驾的责任连带给别人:“首先取证都难,如何确定乘坐人‘明知’驾驶人是‘酒后’状态?如何确定乘坐人没有劝阻酒驾者?如果乘坐人劝阻了,但酒驾者就是不听怎么办?这一系列问题,都很难取证。因此,我认为,谁的责任就应该谁来承担。”

  是否制止酒驾

  当属道德范畴

  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房波律师认为,对劝阻、制止酒后驾驶当属道德提倡范畴,不应纳入法律约束,“其实从道德上来讲,应该对驾驶人进行劝阻,因为饮酒了,不管是从自身角度、驾驶员的角度还是他人的角度,都是极其不安全的,从对社会负责的角度来讲,应该对饮酒后的驾驶人进行劝阻。驾驶者的驾驶行为和搭乘者的乘坐行为,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乘坐行为不至于发生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后果,而驾驶行为则时刻可能侵权。一并处罚的动机,混淆了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

  “酒驾罚同乘者”

  曾公开征求意见

  但最后没有采纳

  2009年,公安部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在此之前,我国的法律对酒后驾车的处理比较“宽松”,酒后开车只要不出事一般只给予行政处罚,最多拘留了事。即使犯交通肇事罪,只要赔偿到位一般都会轻判,甚至是缓刑。

  这一征求意见稿一出,便引来了一片争议和质疑之声。赞同者、反对者各抒己见。支持者认为,虽然我国至今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中同车者的责任问题,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这说明同车乘客负有不纵容司机违法驾驶的义务。这一规定如能实施,将有效杜绝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减少悲剧的发生。

  而反对者认为,首先它违反了“罪责自负”的法律原则,有“连坐之嫌”;再次缺乏处罚的违法性前提,乘客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没有查处司机醉酒驾车的公权力,没有制止司机醉酒驾车的能力,也没有制止司机醉酒驾车的法律义务,最多有劝导司机不要醉酒驾车的道德义务;再次缺乏可操作性。

  济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杨士林教授表示,这一征求意见稿的初衷是好的,但最后没有采纳,说明目前还不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

  司机因醉驾身亡

  同饮同乘人担责

  2010年,浙江省永嘉县法院对一起因醉驾身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同饮同乘的被告杨某赔偿55970元。这一案件的判罚引起人们的思考:醉驾出事故,同饮和同乘者该不该承担责任?该承担什么责任?

  2008年11月22日晚,永嘉人陈某的儿子(下称小陈)和杨某一起在永嘉瓯北一酒店吃晚饭,之后又邀请梅某、柯某等人赴约。梅某、柯某等人赶到酒店之前,小陈与杨某已经喝了酒,梅某与柯某没有参与喝酒。饭后,小陈开车送梅某、柯某回家。梅某、柯某安全到家之后,小陈继续开车,途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小陈当场死亡。

  对此,法院方面的解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22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杨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小陈喝了酒,却未制止其驾驶机动车,这实际上是一种纵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法律的层面来说,判令杨某承担25%的损失赔偿责任是不冤的。

  对此,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房波律师表示,从这个案例也可以看出,依据目前的法律,“醉驾”同乘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撞了人,同行人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一定的赔偿等等;如果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出了事故伤害了同乘人员,那么在处罚上同乘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了解,对于喝酒的人,同饮人应当履行必要的注意、照顾义务。目前虽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同饮人或劝酒者在酒后驾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但是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加以调整和约束,这样的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屡见不鲜。

  日本查醉驾

  同乘者“连坐”

  日本《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车做出了严格规定,除对酒后驾车者本人严加惩处外,还对提供酒水、车辆以及同乘人员实施处罚。对于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饮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则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



来源:山东商报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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