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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拆强拆何以正当防卫?

煤炭资讯网 2011-5-9 11:02:47    一事一议
 
 
      日前发生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的一起恶性拆迁事件中,被拆迁人用刀重伤两名强拆人员。今年1月,某足道馆经营者接到拆迁通知,并及时找区动迁办谈装修及营业损失补偿问题,却被告知找房主谈,而房主根本不跟其谈补偿问题;3月的一天足道店突然起火;4月30日,又遭到三四十人打砸;5月2日,约有200人围堵足道店,实施强拆,其间3个店铺业主和员工被强制带离现场后,房屋便被迅速推平……(见2011年5月8日《法制日报》)

  众所周知,当女性遭遇强暴时,可以奋起反抗和采取一切正当防卫措施,捍卫其人身安全和尊严;当人们遭遇抢劫时,可以顽强拼搏和采取一切正当防卫措施,保卫自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当公民房屋财产面临违法暴拆强拆等非法侵害时,反抗拆迁是否符合法律中正当防卫的规定?

  可以说,这一特殊的正当防卫案例不仅挑战着我国法律本原,还挑战着某些政府行为的拆迁组织,更挑战着被拆迁的弱势群体……

   近几年来,在接二连三的暴拆强拆事件背后,我们看到是另一种悲剧的连续上演,被拆迁人无奈之下所作出的人生抉择除了自杀就是自焚,以此反抗暴拆强拆的野蛮行径。然而,扫描几起暴拆强拆事件,除被拆迁人以死抵抗暴拆强拆外,别无他求,也别无他法。

   针对辽宁盘锦兴隆台被拆迁人用日本刀重伤两名强拆人员的行为,我们如何认清暴拆强拆与正当防卫的内在联系和外在表现?专家学者发表了各自观点,总的观点凡是为抵抗暴拆强拆行动而采取的一切措施都系正当防卫。

   自然,也引起了执法部门和法律界对此事件产生的法律界定的“纠结”。抵抗暴拆强拆从法律角度是否系正当防卫?抵抗政府组织的拆迁行为是否属违法行为?正当防卫与违法行为,熟是熟非?

  顾名思义,《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同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报道中显而易见,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当时正在面临紧迫的不法侵害,而当事人拿刀捅人实际上就是为了自身财产免受不法侵害之行为,实属构成正当防卫的基础。另外,被拆迁人其防卫并非过当。可笑的是,并未有效保全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显然,在这起暴拆强拆的背后还存在诸多隐忧和问题,笔者五问拆迁办:一问拆迁办既然知道被拆迁人有的不是房屋产权人,而是房屋承租人,而在对经营性房产承租人因迟迟拿不到补偿而不肯搬走的局面,拆迁办为什么不主动找问题找原因?二问拆迁办口口声声称“在兴隆台区拆迁房屋过程中,历来都是只对房主,不对承租人,承租人如果与房主达不成协议,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结果呢,诉讼方式是日本军刀PK暴拆强拆?三问明知正常情况下,拆迁补偿应本着“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为什么经营者从头到尾不知详情?四问如此 “一刀切”式的拆迁补偿,本身就是“制造矛盾”的导火索。五问从物权角度上理解,将经营者的补偿支付给房主,与法相悖、与理相背、与情偏离,如此拆迁为那般?

   其实,辽宁盘锦兴隆台区拆迁事件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理由之一:拆迁办存在犯罪嫌疑,拆迁办负责人和拆迁人员众口不一,负责人称当时执法是为拆迁足道馆周围的违章建筑,而拆迁人员则表示“他们打砸玻璃门窗强闯室内等都是接上级命令”,谁在撒谎,谁在编造?我们一听便知,而且还是在凌晨,在他人熟睡中强闯私宅,这是何等行为?这不是入室盗窃或抢夺,就是明目张胆地犯罪;理由之二:此次拆迁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强行拆迁须提前半月通知被拆迁人,不得停水、停电、停气等,从报道中得知,本次被拆迁的房屋拆迁前已被停水停电,另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而此次拆迁实际上属于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理由之三:警察参与拆迁意欲何为?《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严令各级公安机关、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而此次拆迁行动警察已参与其中,这不明摆着是在践踏国家政令的地雷和红线吗?



来源:大河网      编 辑: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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