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靖相彬;安全问题不能“缓期执行”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6-18 17:07:22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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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实行的安全检查制度,对于搞好安全工作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但是,笔者在一些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这样的现象:查出的安全问题,有些能现场解决的不是现场解决,而是记录在案,限期处理。这样做的结果是,本来可以及时消除的问题,没能及时消除,致使一些安全问题在“缓期执行”中埋下了危险的祸根。
在安全检查中,一些安全问题或隐患由于设施或技术的因素,无法现场处理,这样的情况限期处理是必要的。但是,在实际的安全检查中,多数的问题是可以现场解决的,诸如:电器失爆、煤尘堆积等等。然而在现场安全检查中,或因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制度不够认真,或因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因工作忙提出缓期处理,使一些本应该现场处理的安全隐患,没能及时处理,失去了安全检查的意义。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一些却因设施或技术因素无法现场处理的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限期处理的时限越短越好,而且要严格复查,彻底消除隐患。二是能现场处理的安全问题或隐患,要坚持现场处理,以防后患。三是一些较隐蔽的隐患一定要严查细查,查出必改。 总之,在当前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只有严格落实“安全责任,重在落实”这一主题,坚持安全问题现场“歼灭”的原则,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作者单位:山东淄矿集团云南新吉克矿业公司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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