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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富源煤矿“内讧”血案 一死一伤

煤炭资讯网 2011-6-28 8:37:06    焦点话题

24日6时许,曲靖市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发生一起命案,守矿人樊某杀死同为守矿人的顾某,杀伤14岁的守矿人赵某,随后失踪。25日晚,樊某在贵州火铺镇自首。记者调查发现,发生凶案的庄子山煤矿,因为股权纠纷已停产数年。

说起命案和纠纷,樊永正很伤心

 

案件回放

发生口角致一死一伤

据大河镇派出所张副所长介绍,派出所接到报警的时间为24日7时许。民警在现场发现,顾某被杀死在煤矿办公楼旁边的厕所里,赵某被杀伤的地方则在办公楼二楼的床上。

通过多方了解证实,今年3月份,庄子山煤矿的会计王光顺和出纳顾会珍将“合法煤矿股权”转卖给大河镇老板胡某,而遇害的顾某是胡某的大姨妹。案发后,煤矿矿主樊永正的哥哥樊某失踪,25日20时许,樊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在贵州火铺镇投案自首。

据樊某供述:6月23日19时许,其与同在煤矿守矿的顾某发生争吵后怀恨在心。6月24日6时左右,樊某借顾某上厕所之机,持一把砍刀、一根钢筋尾随其到女厕所内,用砍刀和钢筋砍击顾某头部,将顾某打死。之后,樊某返回二楼顾某的房间内,把和顾某同房间的赵某头部、手部砍伤,之后逃离现场。

目前,樊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相关调查

煤矿股权纠纷引发命案?

庄子山煤矿位于大河镇青龙村,是典型的家族管理煤矿,法人代表樊永正,王光顺是樊的姐夫,顾会珍是樊的弟媳。

自2008年以来,庄子山煤矿一直处于停产整顿阶段,富源县煤炭局和安监局给出的理由是“煤矿参股人员内部纠纷突出及存在其他隐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

樊永正称,停产整顿期间,基本上是樊某一个人在煤矿守护,吃住都在煤矿的办公楼里。

据了解,命案发生后,关于该煤矿的股权纠纷引发命案的说法一直没有停息。所谓的“股权纠纷”是指樊永正、王光顺和顾会珍三人之间的纠纷。樊永正认为,庄子山煤矿是他个人独资成立的企业,王光顺和顾会珍只是煤矿的工作人员,并不是参股人员。“自始至终,他们没有投入一分钱,哪里来的股份?”樊永正说,2003年,王光顺和顾会珍曾向富源县工商局提供虚假材料,将煤矿由他个人独资经营的性质变更为三人合伙企业。

樊永正说,当时,他们在工商局年审营业执照时,王光顺对他说:“年审过不了,需要办理合伙的形式才行。”樊永正认为王光顺是自己的亲姐夫,不可能骗自己,就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称,三人每人占有煤矿的1/3股份。2008年,王光顺和顾会珍将他们的股权转让给吴某,吴某准备进入煤矿时,樊永正不许吴某进行开采。随后,王光顺、顾会珍和吴某将樊永正告上法庭。

2011年3月,樊永正接到王光顺和顾会珍发过来的告知书,称他们已将股权再次转让给大河镇一老板胡某。“此后,胡某就开始进驻煤矿,准备恢复生产。”樊永正再次进行阻止,双方都派人到煤矿看护。樊永正称,樊某在守矿期间,曾遭人毒打,住了5天院,“这次命案和煤矿的股权问题有关系”。

许多人守在庄子山煤矿

声音

镇政府:多次协调未果

大河镇副镇长徐武鑫表示,大河镇领导之前曾就煤矿股权纠纷事宜做过多次协调,但都没有结果。“我们找到樊永正、王光顺和顾会珍来镇政府进行协调处理,但是樊永正不愿意来。”徐武鑫说,樊永正说煤矿是他的独资企业,只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5月31日,樊永正已起诉富源县工商局在行政过程中存在问题,7月12日将开庭审理。据了解,在对该煤矿作变更手续时,工商部门曾要求王光顺和顾会珍出具煤矿《验资报告》。王光顺和顾会珍随后找到该县一家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作出验资报告,并交给县工商局,从而将煤矿的性质由独资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富源县委宣传部的何保国认为,工商部门在办理的过程中,如果没有程序违法,那么变更企业的性质并没有过错,“他们在变更的过程中,不可能到企业里进行调查之后,才给企业办理相关的手续。”

法院两审

“对该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2009年3月11日,富源县法院公开审理了庄子山煤矿股权纠纷案。在一审判决书中,原告王光顺、顾会珍和吴某称,庄子山煤矿为顾会珍、王光顺和樊永正2003年合伙成立的合伙企业,三人平均享有该企业的资产比例及平均承担义务。2008年7月26日,经所有合伙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合伙人约定:对庄子山煤矿经营方式仍然维持原来的合伙方式,合伙人各自有权将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其他合伙人不得干涉。2008年7月27日,合伙人王光顺和顾会珍各自以1060万元的价格将各自所占庄子山煤矿份额中的28.33%转让给吴某,吴某按照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义务后,按照协议约定进入庄子山煤矿,被樊永正无理阻扰。

而樊永正认为,他是煤矿的法人代表,煤矿变更登记为合伙企业是王光顺和顾会珍伪造申报材料骗取的。他们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自己完全不知情。同时,他们到富源县工商局变更登记为合伙企业时,自己不知道合伙协议的具体内容,也没有盖过手印。“很多工商登记档案上的内容,我并没有盖手印也没有签字。”樊永正说,由于他们俩处于煤矿管理岗位的重要位置,很轻易能得到自己公司的公章。

2009年4月28日,富源县法院判决认为,三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三原告的协议应当由法院确认其效力,结合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驳回原告王光顺、顾会珍和吴某的起诉。

随后,王光顺等三人对富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均表示不服,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曲靖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2009年7月9日,对本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活新报 记者 尹定文/文 孙兵/图



来源:生活新报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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