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是根据中共重庆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议《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09〕1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298号)精神,于2009年9月设立、2009年12月8日正式挂牌运行,行使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的行政机构。根据《关于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与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及小煤矿关闭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212)规定,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实行由重庆市人民政府领导,与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建立统一领导、统一力量、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工作运行机制。
一、主要职责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298号)等有关规定,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程;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及规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全市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三)负责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五)依法组织、协调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七)组织开展煤炭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对煤矿和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和颁发,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考核、发证工作。
(九)研究拟订全市煤炭工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审批全市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矿井)开发建设规划。
(十)负责煤炭生产经营以及煤矿技改的审批,行业规费的收取。解缴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煤炭行业科技进步、对外交流、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报批工作。
(十二)指导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机关现设3个职能处室:综合处(与重庆煤监局办公室合署办公)、煤矿安全监管处(市煤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煤炭行业管理处。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及煤矿的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及行政执法工作。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管理四个事业单位:重庆136地质队、重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重庆市科能高级技工学校、重庆煤炭职业病医院。
三、人员编制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事业编制2名。
四、办公通讯地址、邮编及电话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通讯地址、邮编及电话: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白杨路32号 邮 编:401121
电 话:023-86722111(举报电话) 传 真:023-86722110
网 址: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web@cqmj.gov.cn
值班电话:023-86722111、86722112、86722113
自动传真:023-8672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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