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阳江市糖厂政策性关闭破产 国营资产流失严重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7-11 8:40:31 天下事 | ||
|
近日记者接到原国营阳江市糖厂的职工投诉称:原国营阳江市糖厂(以下简称:国营糖厂)于2000年8月遭遇政策性关闭破产,而原有的国有资产已经被国营糖厂里的清算小组全部违法、违规变卖。国营阳江糖厂清算小组将近2亿资产3千万变卖倒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导读] 国营阳江市糖厂成立于1956年,1958年底正式投产,是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重点工程项目之一,广东省轻工厅属下处级制度,国家投资2300多万元建成。全厂占地面积31万平方米,其中厂房面积为6.4万平方米,原有职工1300多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100多人。阳江市糖厂们位于市区近郊靠山面向漠阳河,毗邻渔港,地理环境优越,水陆交通方便,享受珠三角开发区的待遇。阳江市国营糖厂以榨甘蔗为主要产品,是一个综合性生产企业。 2000年国营阳江市政策性关闭破产 2000年8月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发出国经贸运行[2000]535号文件,全国制糖行业结构调整132户关闭破产,国营阳江糖厂属于结构调整政策性破产企业,并规定按照《破产法》和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等有关政策执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的安置可先由企业资产(包括土地)变现收入解决,不足部分属于中央企业的,由中央财政补助;属于地方企业的,由地方财政补助。关闭企业所在省市区人民政府所承担的财政支出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做出承诺。
国营糖厂破产清算工作小组有法不依 根据2000年8月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发出国经贸委 [2000]535号文件,国营糖厂属于结构调整政策性破产企业,必须按《破产法》和国发[1997]10号文件严格执行。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
但是国营糖厂的破产清算工作小组在发放安置费时根本就没有按照[1997]10号文件的规定,而是用另外一套标准来发放,5000+823.3×工龄=安置费的方法,清算工作小组这种做法是违规又违法。清算工作小组按照阳办发[2000]25号文件不是处理政策性破产企业的政策,此文也没有国发[1997]10号文件所决定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的内容,阳办发[2000]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本实施细则适用按本细则审批程序实行产权制度的国有工业企业"。但是不要忘记阳江糖厂是由全国领导小组批准,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发出[2000]535号文件规定执行的《破产法》。因此,阳办发[2000]25号文件与阳江糖厂的政策性破产是两码事,清算工作小组的数据到底是以什么为标准的呢?
国资流失的背后,亿元到千万 记者从国营糖厂职工给出的相关材料中发现,国营糖厂是经过两级部门财产评估,然后报广东省经贸委备案是1.7981亿元。但是从国营糖厂资产拍卖表看到,全厂的的有财产(包括土地)只卖了2875万元。糖厂是由四大车间(机修车间、压榨车间、动力车间、制炼车间)组成。据了解,国营糖厂的四大车间清算工作小组早已以1500万的价格卖给了振丰有限公司,而记者详细的从国营糖厂资产拍卖表都没有发现这四大车间曾有出现过的痕迹。国营糖厂占地面积31万平方米,以03-05年土地的格价,市值多少?为什么就这样变卖了呢?程序上走了哪些部门呢? 谁要为国有资产流失而"买单" 国有资产凝聚了职工的心血和汗水,一名年近八旬的老员工告诉记者:"我人生半个世纪的时间都在糖厂,从建厂到倒闭我都经历过来了。好可惜呀,多好的资产竟然这么便宜就卖掉了!"。近百职工向记者反映主要是当时某些职能部门"一手包揽"的权力干预使职工成为"流离失所"者,国有资产没有通过有关评估就变卖了。"当时糖厂的所有资产有钱的买不到,卖了我们都不知道!"的真实写照,糖厂的一位职工向记者反映说。从2001年开始,阳江国营糖厂正义的工人,就工厂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走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十年多的时间,他们已先后上访近四十多次,由县级一直到省级各级信访部门,回执多得也是数不胜数。因而经常受到当地某些职能部门领导的威胁。但他们从不计较上访路费的开销,也不顾自身的安危,义无反顾地坚持,这是为什么?是什么力量让他们如此执着,难道是为了多分一点安置费吗?一位上了六旬的职工阿姨向记者说:"我们现在吃住不是什么大问题,但是这个厂是国家的,国家的资产就这样流失了,我们心痛呀!我们的维权已走了十个年头,到现在仍是没有一点结果,仍没有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但我们不会因此而放弃,就是再走多一个十年我们也要为国营企业维权到底,糖厂有我们的血和汗,更有国家的血和汗,我们全厂职工会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国有资产不遭到侵吞和流失。"说着不襟摘下脸上的老花眼镜,试去落下了泪水。 相关法规: 国有资产流失罪?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有资产的损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