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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中的 “仲裁委员会”

煤炭资讯网 2011-7-20 11:09:58    局矿快报

  7月19日,河南煤化鹤煤九矿市场办李霞在仲裁委员会议室大声念着:“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对申请队机运队和被申请队安装队钢板打眼价格纠纷进行仲裁,安装队应按每眼1.5元价格进行结算。” 机运队的杨爱军听到仲裁结果非常高兴,他说:“我非常满意这个仲裁结果,非常公正!”,安装队代表人员也表示同意裁决的结果。受理两天的经济权益纠纷案终于得到了公平公正的解决。

  这件纠纷案是鹤煤九矿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其中一例,为解决内部市场化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保证内部市场健康、良性发展,该矿在6月份特成立了仲裁委员会。 笔者从市场办了解到,在内部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和其他经济权益纠纷,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经调解仍未达成共识的,自纠纷发生之日十日内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和调解。笔者还了解到仲裁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仲裁独立的原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符合集团共识和矿有关政策及规定的原则进行仲裁,很好的解决了内部市场化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

  自6月份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受理解决纠纷20多起,保证了该矿市场化健康、良性的运行,该矿计划将仲裁委员会的作用运到安全违规和事故隐患上,不仅仅局限于市场化各类纠纷的仲裁,还将有更广泛的用途。
 


本网通讯员:张理灵      编 辑:刘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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