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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客商被骗200万 钦北区发改局成“帮凶”

——广西钦州3亿元工程背后的惊天骗局之调查

煤炭资讯网 2011-7-6 15:08:30    天下事

 中国江西新闻网 记者 钟进春 实习记者 张江华 

 

  在这份名为“钦北饮水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的项目招标单位——钦北区源海水务有限公司竟然在当地工商局没有任何注册记录。(中国江西网记者钟进春 实习记者 张江华摄)

  日前,一则题为《广西钦北区发改局联手无良企业诈骗江西客商200万》的贴子在中国江西网论坛引发热议。广大网友强烈要求中国江西网给予调查,还事件真相。据媒体报道称,一个号称标的近3亿元的饮水工程,不但手续不齐,而且连用地指标也没落实,其背后隐藏着一个惊天骗局。6月19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赶赴广西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星期的深入采访。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广西源海水务仅凭的竟然只是钦北区发改局2010年下发的一份《关于广西钦州市钦北饮水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最值得关注的是,这份名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竟是违规的批复,而且在这份批复中的项目招标单位——钦北区源海水务有限公司竟然在当地工商局没有任何注册记录。就是这样一份无法律效力的批复,既让该项连用地指标都没有落实的“水利工程”的招标信息堂而皇之地上了政府网,也成功地将目前已曝光的各公司缴纳的335万元保证金悉数收归“钦州源海水务”囊中,同时也成了钦南区刑侦支队二大队无罪释放嫌疑人温冠权的主要凭据。记者为此分别走访了钦州市发改委、钦北区发改局、环保局、市、区水利局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揭开了这起惊天骗局背后的重重迷雾!

  江西客商被骗200万元保证金

  江西科得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得)工作人员向记者讲述了他们被诈骗的事情经过:2010年11月,公司销售人员从广西自治区招标网站http://ztb.gxi.gov.cn看到有一项“钦北引水供水工程”竞标广告,由于这项工程的竞标广告是发布在政府网站上,所以当时他们并没有怀疑这项工程的真实性。同年11月25日该公司参加该项目投标,并于12月20日中标日供水量为10万吨的“钦北引水供水工程”项目,缴纳招标保证金200万。

  但就在准备签订正式合同时,公司员工发现该供水项目系钦北区发改局违规越权批复,而且该项目招标单位钦州市源海水务有限公司存在相关手续不齐全和弄虚作假。随即他们走访了钦州市发改委、钦州市水利局、广西自治区发改委进行了深入了解情况。他们均表示,该项目根本不存在。因此,江西科得公司员工拒绝签订合同。2010年12日31日,南昌市南昌县公安局派出两名警官来到钦州市发改委了解情况,且该委出具了《证明》,在《证明》中明确说明了该委没有审批过此项目。2011年1月12日,公司员工配合南昌县两位警官来到钦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钦南二大队报案在钦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钦南二大队的随后调查和取证中,发现该项目系钦北区发改局违规越权批复。

  根据桂政发【2005】34号文件规定:跨省(区)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至50万吨(不含50万吨)项目和跨设区的市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招标单位在获得钦北区发改局的违规越权批复后,通过弄虚作假、篡改文件等手段在广西自治区发改委的招投标网站发布虚假工程信息,使得我公司被钦州市源海水务有限公司骗取了200万元竞标保证金。

  为了不让钦州市源海水务有限公司这样的无良企业诈骗得逞,也为了不使钦州市,乃至广西省的政府形象、经营环境和投资环境受到负面影响,及时挽回我们公司的利益损失,深切提出要求:一,立即废除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的钦北发改投字【2010】7号《关于广西钦州市钦北引水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二,启动对钦州市源海水务有限公司的立案侦查;三,要求钦州市源海水务有限公司退还我公司支付的200万元工程保证金。

  过期的报告依然被“批复”了

  6月20日上午,记者驱车来到了广西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该局潘运精局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潘局长介绍,该项目是2006年立的项,是2010年3月19日做的可行性报告批复。“这个批复我们是按照当时国家有关报批程序来办的,是依据桂政发〔2008〕47号文来批复的,因为这项目是业主投资,是企业投资,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国家投资,企业投资是按照这个来批复的。” 潘运精表示,“从立项范围都在我们北区范围,从范围来看没有什么越权。我们批复时也要求他们做好环评等相关工作,再上报给上级,我们也有这个要求。当时我们批复就是给他们走下一步工作。”

  记者在采访中提出是否可以查看2010年饮水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潘运精出具一份2006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记者问到,“2006年的跟2010年的标准是不同的,能用于2010年的批复?” 潘运精解释说,“钦州市钦北引水供水工程项目是由私营性质的源海公司提出立项申请,由该公司自主投资,属于企业设备投标,至于审核来说一般企业投资不像国有投资那么严。”

  业内人士指出,文件的期限一般期限为两年,2006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早已过期,用于2010年批复肯定是不行的。

  关于申请主体单位招投标是否手续齐全的问题,潘局长表示,“按照我个人的看法,应该是符合。”之后,潘局长还承诺只要两家企业愿意和解将出面协调此事。

  这就是钦北区发改局工作人员所说的“钦州市钦北饮水供水工程”项目现场。而当地村民告诉记者这块地是用来种桉树的。

  水利工程用地竟是桉树种植地

  记者提出是否可以到2010年批复的项目地去看看。潘局长说“路很远,一般的车子进不去。”6月21日上午,在记者的多次要求下,钦北区发改局潘运精局长最终同意记者去现场查看,并安排了几名工作人员陪同前往,车行至那蒙镇四维村路边的一小片荒山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里就是项目现场。

  记者看到,钦北区发改局所说的“项目现场”既没有标示,也没有效果图,只有一条水泥浇成的水渠,一头伸向路边,一头深埋山里,整条水渠道清澈见底。沿着路继续前行,一条新修的山路,路边堆积着推出的新土。记者沿着路大约行至1000米就走到了山的顶部。山上的树木已经被砍伐了一半。随后,记者随机采访了附近的几个村民。多个村民告诉记者,这块地大约是20天前动的工,是用来种桉树的,没听说过这里要建什么水利供水工程。

  批复文件中的公司在工商局竟然没有注册

  记者翻阅了钦北区发改局提供的2010年《关于广西钦州市钦北饮水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发现该项目招标单位是钦北区源海水务有限公司,而在广西招投标网发布的竞标公告上,该项目招标单位却是钦北市源海水务有限公司。记者随后来到钦北区工商局,查阅了有关“钦北区源海水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料,结果很让记者吃惊,钦北区根本没有这家公司的任何注册记录。

  钦州市发改委:区发改局越权批复,该《批复》无法律效力

  记者采访了钦州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谢立品。记者表明了来意后,谢主任说:“这个项目开始没有上报,事情发生后我们也去核实了一下,他取水点的位子,出水管网,自来水厂都在钦北区范围内,包括建设地点都在范围内。而取水点是个小水库(屯六水库)是钦北区的小水库,这个小水库(屯六水库)是和南宁的凤亭河水库相连的,严格来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的相关规定,日调水3万吨以上的项目是要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的。但是,钦北区发改局为什么批复,(可能)他们以为这个项目建设地点、管网全部是在他们范围内,都在钦北区,又不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非政府投资的来讲,他们才做出由他们来审批的决定。”“但他们忽略了一个问题,这个取水点和南宁凤亭河水库相连的,你抽水就把它拉过来了,应该来讲这里就牵涉到跨区域调水的问题,正因为他们理解为建设地点在其范围内,他们才做出这个审批的决定,这是对政策理解偏差的问题,是错的。”

  既然钦北区发改局这个批复是违规的批复,越权的批复,错误的批复,那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谢立品主任表示,“严格来讲,越权肯定是没有法律效力。”

  对于钦北区此次批文中两个主体不一,2006年立项为“钦州市源海水务有限公司”,2010年批复为“钦北区源海水务有限公司”,工商也查不到的“钦北区源海水务有限公司”,发改委就发文的主体有错误、批文是否还有效等问题?

  谢立品告诉记者,这个文件是无效的,是个废旧文件,把主体搞错了应该收回。

  谢立品在谈及批文是否还有效时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讲,既然是错的主体,批复的企业和这家(招标)企业不一样,属于两家企业。“但这又牵涉到招标机构的问题了,如果你审查招标文件时没有发现这个出入,你就发表招标公告,这又是另外一个(错误)问题了,钦北区发改局这个文件本来就是无效的,你还拿这个来招标。”

  水利局:饮水问题早已解决,不需要其他水利

  钦北区发改局潘运精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钦北区水还不够用,很紧张,所以2010年继续该立项以解决钦北区用水问题。记者为此走访了钦北区水利局,该局局长劳宏智告诉记者,原来是存在该项目的,但是后来土地没有征下来和资金不到位,这个工程在2007年已经被搁置。他表示,钦北区早已在高新开发区建了水场,完全可以满足全区的用水问题,根本不需要什么钦北引水供水工程这样的项目了。“未来几年的供水量都不用发愁。”劳局长说。

  招标站:这个项目未到我科备案,属于工程招标

  记者来到钦北区建委建工科招标站进一步核实情况。招标站工作人员介绍说,引水项目是有,但没有这个100公里的项目。凡钦北区的所有项目均须来我科备案。这个所谓的100公里的引水供水工程项目根本没到这里备过案,是不存在的一个项目。同时他表示,这样一个大的水利工程属于工程招标,是一定要备案的。

  住建局:此项目没经过我部门登记备案

  记者走访了钦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科,该科工作人员说没有这个引水供水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划。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钦北引水供水工程”项目从来没有到招标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这么大的工程招标是必须到钦北区住建局登记备案,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公开招标。

  环保局:这个项目属于跨地区未通过环评

  钦北区环保局局长告诉记者,源海水务多次找到环保局办理环保报审手续,因钦北引水供水工程属于跨地区工程,所以我局并没有批准该项目通过环评。


 

  水利厅凤亭河水库管理处:屯六水库和凤亭河水库都属于厅管水库

  钦北区引水供水工程的取水点是不是在屯六水库,记者在广西水利厅凤亭河水库管理处莫主任得到了证实,莫主任告诉记者屯六水库和凤亭河水库都属于广西水利厅直管,现在他们是受水利厅的委托在管理。

  莫主任向记者透露,管理处早年确实和源海水务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只答应供水不参与经营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该公司一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内容,所以合同早已作废了。

  “笔误”批复成了温冠权的“护身符”

  江西科得是参与该项目竞标的公司之一。2010年11月开始报名,12月4日,科得公司把十个标段的保证金共计200万元打入招标代理公司的账户。但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该工程并没有得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的批准,而缴纳的200万元保证金也在“中标”的第二天被三家单位无理分配(钦北区国土资源局以复耕保证金收取90万,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代理招标收取60万,钦北区源海水务有限公司实收50万)。因此,该公司拒绝与源海公司签订合同,并提出退还200万元竞标保证金。但源海水务公司以“科得公司中标不签合同,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为由,拒绝退还竞标保证金。科得公司于是向南昌、钦州的警方报案,指源海水务公司涉嫌诈骗。钦州钦南区刑侦支队二大队刘大队长接警后,也马上着手进行调查,并传唤了温冠权。但最后以“不属于经济诈骗,是经济纠纷”为由将温冠权释放。

  钦南经侦大队刘大向记者透露,他们对此事已经进行了调查,也发现了发改局批复里面的主体不一,于是就传唤了该局负责这块工作的股长。那位股长告诉警方,“这是一个‘笔误’,实际上文件就是我局批复给钦州市源海水务有限公司的,我局目的是希望该公司成立“钦北区源海水务有限公司”,支持我们钦北区经济发展。所以就写钦北区源海水务有限公司。”

  江西科得:“猫腻”就在钦北区发改局

  “这意味着,这个号称‘标的近3亿元、为了造福广西钦州人民饮水’的‘水利工程’,尽管手续不齐,就连用地指标都没有落实;尽管被多个公司投诉其‘诈骗保证金’;尽管该公司依然在利用这些‘批文’在全国各地进行‘招标’、‘融资’等商务活动;但凭着钦北区发改局的这张‘笔误’的违法违规的批复,温冠权及其源海水务公司就可以不承担任何罪责地将各参与竞标的公司的保证金占为己有?未来的日子依然可以高枕无忧、逍遥法外?”江西科得在接受本网采访时说,“这明明就是精心设计的骗局,以合法的招标形式诈骗保证金,怎么就证据不足了呢?显而易见,‘猫腻’就在钦北区发改局。”江西科得有关负责人表示,正是因为钦北区发改局的越权批复致使科得公司被源海水务骗了200万的保证金。“这份漏洞百出的违法违规的批复到底是‘批复’还是‘庇护’?”江西科得有关负责人还认为,为了包庇相关人员,钦北区发改局2010年的立项批复很有可能是事发后补批的。

  钦北区政府:发改局未越权批复,属于经济纠纷

  记者翻阅了网上的所有的相关帖子,发现钦北区政府也做了回应,在回应中称该事件经过属于经济纠纷,钦北区发改局未越权批复。然而,针对此回应,各有关论坛的网友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绝大部分网友都一边倒地认为钦北区发改局存在严重的过错,有网友还认为该发改局很有可能是直接的参与者,甚至有可能是受益方之一。也有网友质疑钦北区政府的回应是“轻描淡写、项目是不是存在、发改局是不是违规、源海公司是不是空壳公司等很多事情他们也没提到是否调查过,就很轻易下定论是企业纠纷”。

  到底钦北区政府针对此事执什么态度呢?在回应中是依据什么定论为“企业纠纷”的呢?记者多次试图采访钦北区委书记林庆山,均被工作人员以“林庆山已经调走”为由婉拒了,随后记者试图采访钦北区政府区长,也被工作人员以“领导忙”为由婉拒,直到记者发稿前,依然没有采访到钦北区党政主要领导。

  律师:钦北区发改局乱作为,源海水务涉嫌诈骗

  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姜律师。

  姜律师说,从上述事实来看,主要反映出如下几个问题:

  1. 钦北区发改局作出的“可行性报告批复”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的问题,应当予以撤销。
钦北区发改局的批复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范围,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再按照钦北区政府官方网站对钦北区发改局职责介绍,钦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核准或上报项目时,需要审查如下文件:(1)项目申请报告;(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而通过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钦北区发改局对源海公司的项目申请没有进行依法审查,所审查的文件不完整,该局长居然声称没有报告,反映钦北区发改局连基本文件(可行性报告)都没有审查,那么按照政府要求的城市规划意见、项目土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文件就更没有审查了。

  因此,姜律师认为钦北区发改局所作出的批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严格履行审查职责,该批复应当被撤销。

  2. 源海公司的招标行为不具备《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招标条件,应当认定无效。

  首先钦北区发改局潘局长认为,源海公司的招标属于企业设备招标,可以边招标边办理手续是错误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作为长达100公里的供水饮水工程,应当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那么作为重要材料的供水管道,则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而不能如潘局长所言,可以边招标边办理有关手续。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再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很显然,源海公司在本次招标过程中,不具备上述招标条件,既没有项目审批手续(如用地、环评、规划等),又没有资金落实,同时也没有看到任何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这样的招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钦北区政府及钦北区水利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次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依法监督执法,不得怠于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按照上述规定,钦北区水利部门应当对源海公司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投诉及可能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执法。应当立即查明源海公司及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是否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认定中标无效,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 源海公司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的问题。

  依据我国刑法,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源海公司似乎完成了基本的招标投标程序,目前之所以出现中标人与招标人纠纷,从形式上看,是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

  但不难看出,源海公司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身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情况下,隐瞒了事实真相,在招标文件中设立了容易令投标人产生误解的软性合同条款,在中标后,不顾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明示的付款方式,而强行要求中标人接受其单方面的且不可能被中标人接受的合同条款,最终必然导致无法按期签订正式合同。以此方式,达到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目的。
由此,姜本律师认为,源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本次招标投标过程中,恶意隐瞒了客观事实,虚构了交易合同条款,并设置合同陷阱,意图达到以合法形式侵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非法目的,其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有关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

来源: 中国江西新闻网


来源:中国江西新闻网      编 辑:刘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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