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万元罚款,是挠痒痒还是姑息?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7-7 9:18:11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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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记者在7月5日下午举行的中海油漏油事故情况通报会上获悉,在本次事故中,国家海洋局将油井作业者康菲石油公司列为责任人,而作为合作方的中海油不承担责任。此外,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此次事故对康菲石油的索赔金额最高可能仅为20万元人民币。(7月5日中新网) 仅仅罚款20万元,这是一个令人无比震惊的黑色幽默。20万元,不过是中石化千万元吊灯的零头;20万元,对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来说,也就是10来瓶拉菲的价格。对中海油来说,也是九牛一毛,去年中海油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84.5%,高达544亿元。而且,这20万元不是中海油承担,而是由中海油的合作方康菲石油承担。 罚款20万元,还不如不罚,这样的罚款既不能让石油巨头伤筋动骨,也不能让它们长记性。但是,不得不承认,这种罚款确实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等相关条款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简言之,20万元确实是上限,国家海洋局相关官员所称的最高20万元的处罚额,并非虚言。 其实,但凡了解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一些漏油事件、爆炸等导致的污染事件,即可明白中石油能够抽身而退,并不奇怪。比如,去年发生在大连海域的“7·16”事故,当地可谓损失惨重,但是中石油毫发未损、拒绝赔偿,以至于大连一官员向记者抱怨,“(中石油)不是赔多少钱的问题,而是赔不赔的问题。”最后,中石油果真没有赔偿。 再比如,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双苯厂发生爆炸,100多吨致癌物质流入松花江939公里水域,上千万民众饮用水告急。此次事故导致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而事故的责任方中石油被依法罚款100万元。事后,中石油同样未提赔偿,而是以“捐赠”的名义给了吉林市500万元治理污染。(见新华社《财经国家周刊》) 不赔偿,就意味着不必承担责任;不受重罚,就意味着违法成本太低。违法成本太低,后患无穷,既是对石油巨头的姑息,让石油巨头逃脱应有的惩处,也会助长石油巨头的气焰,继续为非作歹,反正没什么大不了的。反观国外,同样发生过漏油事件,但后果就完全不一样。 比如,去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租借的钻井平台“深水地平线”在墨西哥湾发生爆炸,并引发漏油。在这起备受关注的事件中,舆论普遍认为,英国石油公司将吃不了兜着走,恐将被罚得倾家荡产。可资佐证的一个细节是,英国石油公司出资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当然“这并不是它赔偿责任的上限”。另外,英国石油还将为原油泄漏事件而失业的石油工人另外拨款1亿美元。(见中国青年报)两相对比,20万元的罚款,太微不足道了,连毛毛雨都不算,恐怕让英国石油公司叹息为何事故发生在墨西哥湾。 当然,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表示,20万罚款不包括生态损害部分。弥补生态损害究竟需要多少资金,我们拭目以待。但是,20万元的罚款体现我们,是该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了,一定要提高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责任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多少,有待调查部门认定。 此外,需要提及的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除了罚款、要求赔偿之外,还需要追究责任人的刑责。(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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