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江平:国企如何建立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思考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7-7 10:39:20 论文、言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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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先后分别提出依靠民主监督预防腐败及靠监督、教育、法制来解决党内的不正之风问题。新的历史时期,江泽民、胡锦涛总书记也先后就反腐倡廉工作分别作出过明确指示。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反对和防止腐败”,从加上“防止”一词开始,我党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已上升到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战略高度。 国企职务犯罪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务犯罪既有共性也有个性。笔者在本文中将重点立足国企职务犯罪个性分析,就国企职务犯罪的特点及根源作一简要阐述,对如何建立完善国企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作一些不成熟的思考。 一、职务犯罪的含义 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由来已久,但在法律规定中却没有这一专业术语,在法学研究中也是存在争议的一个概念,无统一定论。根据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释义,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根据该释义,我们来进一步明确一下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和类别。 职务犯罪的主体,即:凡是受国家指派、委托依法行使公权或者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工作人员破坏了公务活动章程,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就是职务犯罪。就国企工作人员来讲,笔者认为,无论你是领导职务还是非领导职务,是决策职务还是执行职务,是临时职务还是固定职务。只要以“工作”的名义破坏了国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章程构成了犯罪的就是职务犯罪。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贿是职务犯罪,保安不作为或者勾结社会闲杂人员监守自盗国有资产构成犯罪的也是职务犯罪等等。 职务犯罪的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职务犯罪的类别,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其中,仅贪污贿赂犯罪就包括有十二种罪名。 那么作为国企工作人员,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履职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比如,组织给你的职权就是在法理内千方百计做好“一亩三分地”的经营管理工作,你却忽视法理,通过歪门邪道在这“一亩三分地”上去想歪办法、打歪主意,那么你就有可能触碰职务犯罪的红线。又如,你作为纪检监察负责人,明知他人违法违规违纪了,却视而不见,你也可能犯下渎职罪。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 纵观建国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绝大部分是掌握企业人权、财权、物权的关键岗位的关键人物。以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大都集中在财务、保管、销售人员身上,而近年来,这些人员犯罪虽有相对减少,但企业这样“总”那样“长”等高层管理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却愈发增多。同时,往日不易引发职务犯罪的群体也活跃开来。呈现出犯罪主体干部化、隐蔽群体活跃化、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动机主动化等特征。 (一)犯罪主体干部化。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以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案件居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企高管也逐渐从计划经济的执行者变成了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受多元社会化思潮的影响,部分国企高管的世界观、人身观也逐渐扭曲。这些人掌握着企业或重点岗位的决策权,客户要想广开财路,必须留下“买路钱”,“擒贼先擒王”的道理国人早已不陌生,权钱交易,各取所需。 (二)隐蔽群体活跃化。近几年,国企涉嫌职务犯罪的无职无权隐蔽群体有崭露头角之势。从领导身边秘书到普通驾驶员或要害岗位工人,不一而足。或与领导狼狈为奸,充当行贿受贿纽带;或虚报差旅发票、燃油发票、修理费;或私分罚没财物;或内外勾结,盗取国有资产。小人物做大文章之事时有发生。 (三)犯罪手段多样化。除了传统的收受现金礼品、收款不记账、以假发票顶账和虚列休假人员工资、奖金单等犯罪手段依然存在外,犯罪手段也“推陈出新”,呈现出多样化态势。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婚丧嫁娶或节假日之机邀请下属或有业务往来的客户“聚会”,大势敛财;二是纵容或指使亲属从事与自己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相关的业务,借机贱卖或倒腾国有资产;三是在法定核资和资产评估中,转移隐匿财产,隐瞒少报库存,对债权擅自作坏账核消私下同债务人协商假意放弃债权,私自予以侵吞;四是虚报瞒报生产经营收入,以为职工谋额外福利的名义私设“小金库”逃避上级监管,适当时候即据为己有;五是变收现金礼品为收受购物卡、不动产等;六是以权力出租、资源回扣等方式在业务单位入股,退休之后再享受分红果实等。 (四)犯罪动机主动化。以前,国有企业管理层涉嫌职务犯罪多是被动或被“拉下水”的,行为过程体现出“半推半就”,一边推辞一边接受的特点。而当前大多数涉嫌职务犯罪的国企工作人员都是积极主动的靠近犯罪深渊。他们认为“市场经济金钱至上”、“有权不用过期无效”、“不捞白不捞,捞了也白捞,过去没得捞,现在抓紧捞”。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监管机制不健全。国企改革大幕1988年开始拉开。20余年来的改革之路充满荆棘,先后经历了经济体制转轨、政企分离的阵痛。如今正努力构建现代企业制度,运营、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部分国企还没完全建立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工会治理结构。加之政府在强调强化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弱化了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权力监督。国企领导人员任免目前还是组织程序,部分人员官本位思想仍然严重。职代会、监事会履职不充分不到位直接导致了部分国企领导人员权力欲望的无限滋长。在部分国企,一把手即是“一霸手”,一言堂现象难除,绝对权力难免滋生腐败。 (二)用人制度不完善。历来我党的干部路线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但目前部分国企领导人脑海中还残存着“公社思想”。认为企业盈利与否与己关联不大。选人用人不严格执行组织程序,重关系轻政治、重能力轻品行。在部分国企中,因人设岗、因人定薪等不良现象仍然存在,领导人员的七大姑八大姨分别把持要害岗位或重要部门,仿佛国企成了家族企业。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查处“串案、窝案”就不足为奇了。 (三)保障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完善,不能完全消除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医疗金等存在“两张皮”现象。企管人员退休后的待遇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待遇存在较大差异。此外,绝大部分企业领导在任上享受吃住行一条龙免费待遇,离任后却工作和待遇一退休到底,风光不再,反差太大,心里难免失衡。为了给自己退休后留条光鲜的退路,部分国企领导人员难免在任上漠视国家利益,偷偷打着自己的“小九九”。 (四)奖惩机制不合理。国企分配制度不合理、权责利不对等也是国企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翻开国企高管涉嫌职务犯罪的案卷,大多数在位时都是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功臣。他们为企业创造了较多的价值,企业收益年年见涨,但自己收入却一度不见水涨船高,久而久之就感觉到了心理失衡。与同条件、同背景下民营企业老板丰厚的收入一相比较,贪欲随即滋生,于是西方腐朽思想开始萌芽。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就随之而来。 (五)打击力度不够。当前,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查处还存在着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问题。部分领导干对查处职务犯罪缺乏正确认识,认为查处问题是丢了面子,砸了牌子。部分纪检监察人员与嫌疑人共处一地拉不下面子,办人情案。同时,由于职务犯罪大多隐蔽性高,对职务犯罪难以查处、认定,客观上造成了查处率低,打击不力。此外,关于惩治贪腐的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量刑较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使得职务犯罪越加猖狂。 (六)法制观念淡薄。部分国企领导人员疏于学习,思想觉悟不高、法制意识淡薄。一是重业务轻政治;部分国企领导人员在专业上是把好手,在民主法制知识方面却是不折不扣的文盲。认为企业就是生产经营,诸如政治学习、民主法制建设都是务虚。二是个别国企领导人员压根就是凭裙带关系或金钱打点提拔起来的,不学无术,从里到外就是一庸才。上位就是为了捞一把,就是奔着“钱途”而来。法律法规在其眼中根本就形同废纸。 四、国有企业建立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在国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严格遵照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出资人依法履职、董事会依法决策、经理层自主经营、监事会监督检查、党委政治核心、职代会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二是积极推行“外派内设”的监事会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提高专业性和有效性;三是综合运用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等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四是积极探索职代会“参政议政”制度,恪守重大问题必须“集体决策”原则,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五是建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内的财产登记申报制度,使财产公开,增加国企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透明度,形成心理压力,从而起到监督作用、达到消除腐败行为的目的。 (二)改善和创新选人用人机制 一是严格按照党的选人用人组织程序做好国企人员的甄别、选聘工作,科学规范选人用人制度。既注重组织考察又注重民意测评,坚持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 ;二是进一步积极探索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及领导干部公推直选制度。大胆启用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精、群众基础扎实的新人、能人;三是进一步规范各级企业组织职数、人员的定额管理工作。坚决问责胡乱设岗、超编超员的责任单位及领导人员;四是建立健全选人用人公示制、试用制,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五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廉洁档案,实事求是的填报国企领导人员或要害岗位、要害部门工作人员廉洁考评结果,坚决弃用贪腐人员。贪腐人员走到哪里、档案就跟到哪里,形成震慑力。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和激励机制 遏制职务犯罪既要从防范和惩治上入手,还要从积极的激励和保障上建立相应的机制,增强职务行为人的进取精神和安全感。 一是深入推进社会保障机制改革,消除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医保金等社会保障政策歧视,营造良好的和谐养老氛围,消除企业人员的不稳定感,除去他们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消除企业人员“能捞一把算一把”的趋利心态;二是进一步积极推进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制定合理的奖惩措施,以股权激励等形式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收益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让他们以企业为家,不想、不必、也不敢冒着风险搞“灰色收入”;三是积极探索廉政保障金制度。将企业职工特别是高管的部分薪酬纳入廉政账户管理,采取类似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形式专账专管。离任或退休前一次提现。若发生违纪腐败行为,按情节、比例减扣廉政金;四是进一步规范职工工资收入分配体制,努力缩小行业分配差距、内部分配差距,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切实让大家都感受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形成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共话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一是大力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在企业工作生活聚居区开辟宣传专栏,设置宣传牌,随时给工作人员以预防提醒;向干部职工赠送廉洁台历,不定期发送廉政短信。积极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大力开展廉政学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三会一课学习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增强防腐免疫力,提高其依法履职能力;三是积极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注重正反警示教育相结合,以播放廉洁录像、开展图片展览、案例教育、参观监狱、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抑浊扬清,真正起到吸引人、感染人、启迪人、教育人、警示人的作用。 (五)强化对职务犯罪的监督 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关键在于监督。国企除了现有的职代会的监督、党委的监督(纪委)、行政的监督(监察、审计)的监督外,还应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其他方面的有效监督。 一是政府监督。特别是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国企的行政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特派督察员和检察员制度,督察员有权出席企业的会议,监督国企党政“一把手”作出的决定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检察员有权随时要求企业党政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特派督察员和检察员还要接受普通群众的举报,对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警告,对严重违法的有关人员移交检察机关提出起诉。 二是传媒监督。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企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可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企业的公平及正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传媒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已被人们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因此,只要加大传媒的监督力度,通过媒体把问题公诸于众,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国企权力的滥用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是公众监督。在新时期,我们要全面实施“厂务全程公众监督”制度,把国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权力和职责公布给群众,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使国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为始终处于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地检举揭发违法违纪的国企领导和有关人员。政府的国资委系统也应为公众提供各种机会,调动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的保障公众行使监督权,使公众充分发挥“眼睛”的作用。 (六)加大职务犯罪打击力度 一是各级企业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纪检监察、监事会等内部监察组织的支持力度,切实将生产经营工作与反腐倡廉工作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纪检监察人员要全过程融入企业董事会生产经营决策、工程招投标、重要人事安排等工作。发现一起违规违纪案件,严肃查处一起,严厉打击一批,严惩不贷;二是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工作力度,既从严惩治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又绝不放过事关职工切身利益、苗头虽小但影响极坏的小案。加大追缴赃款赃物和处罚经济赔偿的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同时,要做到审判公开、报道公开、罪行公开,让他们在政治上身败名裂,思想上后悔莫及,经济上及人身权利多方面都付出高昂代价,提高腐败成本;三是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机构及相关部门与国企的对接力度。政府职能机构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送法到企,以案释法,与驻地企业就职务犯罪问题搞好共同谈讨研究,进行理论研讨成果交流,用发生在驻地企业的犯罪案件教育企业人员。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欠缺,也有部分国企领导人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的因素。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也在不断的变化。预防国企职务犯罪不仅是一项长期的艰苦工作,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政企联动,既要当好外科医生清除病体治标,以期警钟长鸣,治病救人,又要做好保健医生,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强化康复治疗,以期堵住前门,关上后门,达到治本的目的。 作者:任江平 重庆能源集团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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