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章生产致四人死亡重庆一煤矿矿长被判刑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8-15 19:43:43 要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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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重庆8月15日电 记者徐伟 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致四人死亡,煤矿矿长和安全员均被判刑。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日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各判处被告人朱乾凡、曹君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朱乾凡、曹君文分别系梁平县新盛镇书马煤矿矿长和井下安全员,分别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井下安全工作。作为书马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被告人朱乾凡,明知矿井存在违规使用空压机通风,矿井掘进工作面未设置栅栏、警示标志,以及井下工人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安全责任制度和放炮后违章停止供风等问题,但未及时纠正,未落实安全责任制,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井下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008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曹君文在井下爆破作业后,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规定,也未检测放炮后的作业面瓦斯浓度。在井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关掉井下通风设备,停止井下通风,致使井下瓦斯浓度超标,造成黄家安、王安忠、邓履成、谢光辉四名外矿人员入井后因瓦斯窒息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同年9月23日,梁平县新盛镇书马煤矿与四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协议,由煤矿一次性分别补偿被害人王安忠、邓履成、谢光辉、黄家安亲属290940元、317220元、251420元、220000元,并已全部兑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乾凡、曹君文违反规章制度,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四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发生,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四被害人未经书马煤矿同意,擅自进入书马煤矿井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二被告人认罪悔罪,书马煤矿已与四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全部兑现,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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