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冷水江市金月煤矿二矿“3·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8-21 7:59:44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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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8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关于冷水江市金月煤矿二矿“3·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湘煤安调查〔2011〕9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一平硐煤矿事故查处情况公布如下: 一、事故煤矿的基本情况 金月煤矿二矿位于冷水江市岩口镇金莲村境内,始建于1980年,1981年简易投产,生产能力为1万吨/年。该矿为金莲村办集体企业,1992年起由苏正龙承包经营。 2008年,该矿委托娄底市煤炭科学研究设计院编制了扩能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设计,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t/a。《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在组织技改施工。该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有效期,工商营业执照未经过年审。现聘任的矿长苏先潭,尚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根据湘煤行[2011]16号文批复,该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不易自燃。 矿井采用斜井和平硐联合开拓。矿井设计为一个水平开采,即+ 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风井安装有2台主要通风机, 1台工作,1台备用。矿井在+ 二、事故原因 ㈠事故直接原因 1、± 2、+120车场钉道工李永红在作业时产生撞击火花引爆了瓦斯,发生瓦斯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㈡间接原因 1、矿井越界开采,盗采国家煤炭资源。该矿的采矿许可证于2010年9月已过有效期,其法定开采标高为+ 2、矿井违法组织生产。该矿的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均已过有效期,技改未完成竣工验收,春节后也未通过复工验收,事故当班安排67人下井,安排13个采、掘、修作业头组织生产。且2010年该矿年产量达48335吨,2011年1-3月出煤6900吨。 3、金月煤矿二矿现场管理混乱。 ⑴事故当班生产副矿长苏晚林违章指挥。± ⑵苏晚林和苏继连未认真履行下井带班的职责。在± ⑶事故当班没有切实执行监管指令。事故当班11时,冷水江市煤炭局就下达了“全井停止作业、立即撤人”的监管指令,至12时21分事故发生时,井下作业人员仍未全部撤离。 4、矿井通风系统混乱。 ⑴矿井在+ ⑵矿井进风流在+ 5、矿井的投入不足,瓦斯治理存在较大差距。 ⑴矿井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尚未形成抽放能力,未进行瓦斯抽放,未实现“先抽后采、先抽后掘”。 ⑵矿井安装的KJ-90型安全监控系统,回风井和+ ⑶矿井没有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由值班矿长兼任了安全员和瓦斯检查员,有突出危险的采掘作业地点没有专人专头检查瓦斯。 ⑷下井职工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班组长、流动电钳工等工种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6、矿井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的执法人员多次对该矿下井检查,均做出了拆除越界区域内生产设施和设备、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等现场处理决定,但金月煤矿二矿阳奉阴违,在执法人员离开后,就擅自打开越界处密闭、违法组织生产;冷水江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春节后对该矿下井检查,每次都做出了未经复工严禁组织任何作业的现场处理决定,但金月煤矿二矿拒不执行,一直在违法组织生产。 7、冷水江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金月煤矿二矿的监管乏力。 ⑴金莲党支部和村委会对金月煤矿二矿违法组织生产、越界开采、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等重大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⑵岩口镇人民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岩安领发[2011]3号、4号文件,对金月煤矿二矿越界开采、未通过春节后复工检查验收违法组织生产等重大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 ⑶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对金月煤矿二矿长期越界开采行为打击处理力度不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金月煤矿二矿越界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在冷水江市人民政府责成国土资源局提出关闭方案时,冷水江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认真对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提出关闭方案。 ⑷冷水江市煤炭局及煤管站对金月煤矿二矿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抽放不到位、监控系统不完善以及违法组织生产等行为,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跟踪督促整改并消除。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共有18人受到处理,其中3人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4人给予党纪、行政处分,1人受到经济处罚。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做出了关闭金月煤矿二矿的决定。移送有关颁发证照的部门按规定吊销、注销金月煤矿二矿的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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