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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未“妨害”诉讼为何跨省追捕

煤炭资讯网 2011-8-27 21:38:56    一事一议

  民众的批评中难免有一些与事实、与法律不符,法院应该拿出诚意直面质疑,澄清误解。

  在上海工作的江苏睢宁人高国龙,因在网上发帖批评睢宁法院的执行工作,被当地法官跨省抓回睢宁,法院对其处以拘留15日并罚款1万元。县委一负责人称:这是引导“人民说实话”。

  这次跨省追捕跟以往不同之处在于,本案中法院祭出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妨害民事诉讼”,来抓捕高某。可是,高某的发帖怎么就“妨害民事诉讼”了?法院的“跨省”合法吗?

  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的,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这也就是高某被拘15天的依据。这一章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法律授权法院以拘留等强制手段,排除对民事诉讼的妨害行为,是针对冲击法庭、当面恐吓法官拒履行判决等行为的。

  可见,只有当行为人妨害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时,法院才能动用这一“强权”。但高某一直在上海,并不在睢宁,他只是在某地方论坛上发帖质疑,虽然有打电话给执行法官,可能说了侮辱的话,但不能也无法影响判决的执行。既然未“妨害”民事诉讼,只是因为诽谤、辱骂了法官,法院就抓人,这就不是依法排除对诉讼的“妨害”,而是为给法官出气。

  其次,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法院委托协助执行。所以,应该是由受委托法院就地拘留高某,而不是由睢宁法院跨省抓回。

  再者,高某发帖曝光的交通事故于3月份发生,7月份案子就审结转到法院执行局。按睢宁法院的回应,已经去执行多次。客观地说,三四个月里案子就能审结、执行,法院的工作并未延迟。但高某还是发帖质疑,法院该如何应对?是像县委、县宣传部门的官员所说的:通过抓人、判刑来引导“人民说实话”吗?

  司法公信不足,才会有民众的批评。批评中难免有一些与事实、法律不符,法院应该拿出诚意直面质疑,澄清误解,而不能祭出跨省的“大杀器”,让公民说到法院就背后生凉。“使民战栗”,那是古代专制君主的统治术,绝不应属于法治社会。

  然而值得一说的是,去年媒体曝光了睢宁县政府对当地群众搞“良民”评级,甚至把公民交通违规的“劣迹”刊登在当地报纸上。睢宁县委还曾出版过《睢宁改变》一书,其中公然称当地民众“喜争好斗善诉讼”……某些官员动辄搞打入另册,以抓人引导“人民说实话”,那是封建时代的县太爷敦睦世风、劝谕百姓的手段,也根本颠倒了现代社会中官权民授的基本逻辑。

  网民质疑司法,未必全有道理;但公权听不得意见,用手铐回应质疑,肯定没道理。司法正义的阳光,本该是暖阳阳的,与阴冷的跨省追捕格格不入。跨省追捕,无助于树立司法公信。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来源:新京报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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