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煤监局要求强化源头管理 防范煤矿瓦斯事故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9-2 7:23:54 要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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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源头管理,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抽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坚决杜绝和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云南省煤矿安全监管局日前决定,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审批事项。 云南省煤矿安全监管局明确规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凡应建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测定瓦斯抽采参数,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凡应建未建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已批在建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必须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瓦斯抽采设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应编制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的高瓦斯矿井,实测的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中,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超标且未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其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记者 李犁 通讯员 池秋仪(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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