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煤矿安全监管局“五点”规范全省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和防治煤与瓦斯专项设计审批事项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9-2 7:48:51 要闻 | ||
|
为强化源头管理,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抽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坚决杜绝和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云南省煤矿安全监管局“五点”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审批事项。 一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凡应建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必须委托资质单位测定瓦斯抽采参数,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凡应建未建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 二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没有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未经验收批准、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防突效果检验不达标的同类矿井,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 三是已批在建的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必须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瓦斯抽采设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未经重新组织审查批复的同类在建项目,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四是应编制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的高瓦斯矿井,实测的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中,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超标且未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其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五是凡是发生较大事故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限期整合重组;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煤矿企业必须纳入兼并重组范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编制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的矿井,按规定未进行兼并重组或未履行兼并重组程序的,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一律不得予以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