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宁污染,谣言升级的风险如何避免?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9-23 22:25:25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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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至17日晚,浙江海宁市袁花镇发生群体性事件:数百群众因浙江晶科能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而聚集,部分人员用砖头和石块袭击维护秩序的民警,停放在现场附近的8辆民用车和4辆警车被推翻。海宁市环保局已依法对涉事的浙江晶科能源公司开出一张47万元的罚单,并勒令该企业对生产废气废水的工序实施停产整治;另有消息称,海宁市公安局已对20名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这起发生在海宁的群体性事件,无论最初的导火线,参与者的行为,抑或相关部门最终的处理结果,都没有什么特别之处,遵循的也都是一般群体性事件的行为逻辑:污染企业导致河内出现大量死鱼,网帖散布当地有30多位村民因污染集体患癌的传闻,群众被恐慌情绪裹挟而走上街头,公安部门调派人手参与现场维稳,职能部门出面善后。 群众与污染企业的纠纷最终升格为群体性事件,恰如其分地印证了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最近发布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包括污染纠纷在内的9类纠纷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并可能转化为社会风险。因此,尽管这起普通的群体性事件已基本得到化解,我们仍应仔细反思这件事的来龙去脉,从中吸取化解类似风险的经验。 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来看,表明的原因是“30多位村民因污染集体致癌”的传闻,然而,如果从更深的层次加以分析,当地民众之所以会在网上传播和讨论一些未经证实的信息,恰恰说明民众与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 与生活中的其他威胁相比,环境污染直接关系到一定区域内民众的日常生活,其辐射半径和影响范围都比较广,但公众的疑虑并不能被当地职能部门的权威信息所消除,致癌传闻也迟迟得不到卫生部门的辟谣。出于一种趋利避害的本能,在政府部门失语和缺位的背景下,当地民众非常乐意参与到主动发掘真相的行动当中。 从民众表达诉求的方式选择上看,那些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民众,宁愿冒着被污为“不明真相的群众”的风险,也不愿通过更加理性和合法的途径去表达诉求和寻求解决之道,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对诉诸司法的不信任情绪。 事实上,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一套应对污染纠纷的规章制度,污染企业和当地百姓的冲突,完全可以避免现在这种相对极端的形式,转而在法律框架之内得到妥善解决。但是,以往的诸多环境纠纷案例都给大家形成了刻板印象,认为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总会习惯性地偏袒自己的“财神爷”,而不是为民做主。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倾向于认为,诉诸司法还不如把事情搞大,因为社会和媒体的关注,进而倒逼职能部门作出回应和采取措施。 从这起纠纷的处理结果来看,尽管有关部门表示对污染企业“零容忍”,但公众对最终的处理结果可能并不买账。对浙江晶科能源公司这个仅第二季度营业总额就已高达23亿元的上市企业来说,区区一张47万元的罚单与挠痒痒何异? 这种应对污染纠纷的方式,此前已经发生多起:前不久,哈药集团总厂被曝连续近10年对周边环境产生水、陆、空全方位污染,最终也仅领取了一张123万元的罚单;2005年11月,我国发生震惊世界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最终也只对涉事企业开出了100万元的罚单。类似事件不胜枚举,甚至有舆论批评监管部门存在“罚款创收”的现象,有“养育执法”的嫌疑。 9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大连考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问题时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创造条件让民众参与对企业安全和环保的监督。温总理在这里所说的“创造条件”,应该有比较丰富的内涵,既包括创造顺畅的诉求反映机制,也包括创造纠纷双方理性沟通的机制,还应包括创造必要的以严苛手段惩治污染企业的法律机制。正是因为缺乏这些“条件”,海宁群体性事件才会发生,这正是值得各地政府部门在应对污染纠纷过程中保持警醒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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