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晖:“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9-24 2:00:24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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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救护学生是老师的“职业道德”,范美忠的行为玷污了教师这一 “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神圣职业”。范美忠对此回应说:教师只是职业之一,没有什么职业是 “神圣”的。这个回应应当说是有部分道理的。教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医生是“白衣天使”这类说法作为一般褒扬之语,或者作为学生对教师、患者对医生的感谢之语是可以的,但当真认为教师、医生这类职业比其他职业更 “神圣”、其从业者必须具有比平常人更高的“道德”,就很成问题。职业可以有合法、非法之分,可以有要害的或一般的之分,但确实很难讲合法职业中还有什么“神圣”与否的区别。如果某些职业比其他职业更“神圣”,是否也会有些合法职业比其他职业更“下贱”?或者其他职业都比教师这类职业更 “下贱”呢? 但是,特定职业无疑都有其特定的职责。范美忠无视这一点是不对的。这点我们应当强调。而强调之前应当解释的是:把这种职责称为“职业道德”,我以为并不合适。例如,饭店里服务员给顾客端盘子,而不是顾客给服务员端盘子,你能因此说服务员必须比顾客更加“助人为乐”,因而有更高的“职业道德”,服务员因此也比其他职业更“神圣”吗? 事实上,把职业责任看成 “道德”还会带来一系列的困惑。例如,许多职业责任的履行需要相当严格的客观条件,不具备条件者是不能入行的。如果这些职业比别的职业“神圣”或“高尚”,那些被条件排除在外者岂不是在道德上注定低人一等了吗? 实际上,服务员给顾客端盘子而不是顾客给服务员端盘子,这与教师监护学生而非学生监护教师、医生救治病人而非病人救治医生、消防员为群众灭火而非群众为消防队灭火、军警在紧急状态下救助灾民而非灾民救助军警,乃至政治家受老百姓数落而不是政治家数落老百姓……都是同样道理。用老百姓的话说“你就是干的这一行”,在法理上这实际上是一种契约性责任:你不入这一行,没人能说你就是道德低下,但你既然愿意入这一行,就必须尽这一行的责任,这在本质上不是“奉献”,而是履约。你履约了就应该得到约定的报酬,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在道德上就必然高人一等。你不履约,人家会指责你不称职,甚至会解除契约即解雇你,但也没理由在道德上把你说成恶魔。 当然,事实上每个人在履约时都处在某种道德状态,有人怀着献身精神工作,有人只为养家糊口。作为教师的谭千秋、作为警察的蒋敏等人无疑属于前一种,他们也理所当然地受到了人们的赞誉。但评价你称职不称职并不是评“模范”,这只能看你是否履约,而不能以你的这种道德状态为依据。 所以,范美忠否认教师是“神圣职业”不能说不对,但不是神圣职业就没有特定职业责任吗?把职业责任称为“职业道德”并不确切,范美忠指出这一点也不能说不对,但以否定“职业道德”的提法来为不履行职业责任作辩护,显然不能成立。 当然,范美忠并不一概否认职业责任。问题在于:教师,特别是范美忠这样的中学教师,负有灾难来临时关照学生的职业责任吗?范美忠显然不承认这一点,他认为教师的职业责任就是传授知识,而且他教的高中生已是成年人,有独立责任能力,教师没有关照之责。我不能同意这种说法。 正如许多网友指出,在紧急情况下教师应该关照学生,这不仅合乎常识,而且包括中国和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也有这样的成文规定。尽管这些规定往往不太具体 (紧急状态下也很难要求得太具体),因而有时很难分辨怎样做才合乎规定。但无论如何,像范美忠那样完全否认这种责任的存在,无疑是明显的错误。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责任当然依学生是否为成年人而应该有所区别,事实上,许多国家在这方面对大学与中小学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但是中小学之间则比较模糊。学校或幼儿园无疑对小学生和幼儿在校(园)期间的安全负有重大责任,而中学则比较微妙,因为通常中学生在法律上介乎两者之间:初中生一般为非成年人,责任能力弱,高中生则一部分已成年,有一定责任能力。但是通常一个学校的学生很难区别对待,所以一般都按初中所处年龄段来确定学校与教师对学生安全承担的责任。 当然,即便是对中小学生的关照责任,通常也还是相对模糊的,不能与例如家庭内家长对儿童明确的监护之责相比。尤其是重大灾难时,学校、教师的救助责任也不能与职业救助人员相比。否则中小学恐怕就要以挑选警察或消防员那样的标准来选择教师了。例如,消防队一般不会接纳残疾人,人们并不认为这是歧视,可是如果一所学校宣布残疾人不能当教师,在许多国家里这就是骇人听闻的歧视了。为什么?就是因为教师的职业责任不同于消防队。可以想见,如果一位坐着轮椅的人当教师,在发生地震时很难指望他关照学生,但人们也不会这么要求他。然而如果他连讲课也不会,那是决不能当教师的。有人可能会说,人们不要求他救人因为他是残疾者,别人就不能这样。问题在于:如果他是消防员,人们会不要求他救火吗?教师职责是针对全体教师而非仅仅针对 “非残疾教师”的。在救人问题上,既然人们可以认可残疾人教师的表现,可见这方面的职责的确比较模糊。讲课作为教师的职业责任是刚性的,而灾难来临时关照学生,这个责任就有一定的弹性了。 总之,中小学教师对学生是有照顾之责的,但是责任程度的确有弹性。这样看来,与一般人的“先跑”相比,范美忠作为中学教师扔下学生“先跑”的确有不称职(没有尽到职业责任)之嫌。尽管其程度很难确定,但总不能像他那样理直气壮吧。极而言之,就算他把这方面的职责模糊到近于零,人们还是可以从常人的要求视他为小人。而就算人们把这方面的职责理解得再严格,“教师不救人”的失职程度还是比消防员不救人或教师不上课要小,这应该不成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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