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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能矿业集团出台领导带班下井五条硬性规定

煤炭资讯网 2012-11-11 14:52:46    局矿快报
   【本网讯】为进一步明确各矿井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靠前指挥。日前,贵州湘能矿业集团下发文件,对领导干部下井作出了五条硬性规定。
 
       这五条硬性规定是:一、各矿每天早、中、晚三班,至少有一名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出井。二、矿长、书记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8次,矿总工程师和其他矿级领导下井带班不少于10次,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带班不少于15次。三、带班下井领导的职责:1、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和重点区域、关键环节进行把关督查;2、对有重要工序、工程隐患严重和容易出现或存在重大隐患的地点进行现场把关;3、对重点区域进行盯守,并对当班的安全负责;4、发现并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5、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果断决策,立即组织停产撤人;6、井下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现场抢救。四、下井带班领导必须有完善的记录。1、带班领导升井后,必须认真填写下井、升井时间、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情况详细记录在“领导带班记录本”上;2、必须将本班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向接班的带班下井领导和调度室交接清楚,并认真填写“交班记录本”。五、处罚规定。1、因未做好带班下井安排而造成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矿长行政警告处分,并处500元罚款;发现两次,给予矿长记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发现三次及以上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矿长不在矿时,由代理矿长负责。2、该带班下井而未带班下井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0元罚款;发现三次及以上的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3、未按要求带班的,分别给予如下处罚:(1)未与当班员工同时下井、提前升井的,每次罚款100元,推迟下井或提前升井超过两个小时,视为当班没有带班;(2)当班没有按照要求填写台账的每次罚款100元;(3)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按要求对重点区域把关的,每次罚款100元;(4)未及时填写台账或相关记录的视为未带班下井;(5)带班下井人员每月未达到规定带班下井天数的,每少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按月度考核。因外出学习或其他事项请假,其少带班下井的天数由其他班子成员完成,不得由非带班下井成员替班。



本网通讯员:欧永生      编 辑: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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