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碧翰烽:赦免贪官是官员财产公示无奈的现实选择吗? | |||
| 煤炭资讯网 | 2012-12-18 20:23:56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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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研究,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的平均腐败案件潜伏期是1年多,近十年来,平均腐败案件的潜伏期变成了9年多,增长了七八倍。因此,如果我们用“绝不赦免”的方法,可以推算,“腐败呆账”只会越来越多,存量会越来越大,抵抗也会越来越顽强,最后可能出现鱼死网破,甚至鱼未死网已破的态势。(京华时报2012年12月17日) 近日,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国家行政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李永忠表示,官员财产公示应实行“有条件地赦免”,即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引发舆论热议。 可是这种说法,却招致了不少民众的反对与拍砖,认为这是一种的变相的庇护,是一种糊弄民众的做法。 然而,从长远来看,这样的做法可能是一种无奈的现实选择,否则的话,就无法找到反腐败的突破口。当年,香港腐败盛行的时候,廉政公署起初的治贪行动,也招致了当时警察群体的反对,甚至引发暴动和打砸抢恶性事件,最后也不得不以一定的赦免开始新的廉政行动。 在世界不少国家都纷纷推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时候,中国对于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愿望从来没有现在如此之强烈,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网络反腐”频频出现,“表哥”、“房叔”、“性爱视频”等纷纷上演,更加给了民众、舆论以推进官员财产公示的坚定意志。 可是为什么这样一个对于廉政起着重要作用的财产公示制度,却迟迟难以出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不再于技术方面的原因,而在于相当一批官员,由于体制制度等各种原因,在过去三十年中已经有了相当多的灰色甚至黑色收入,这时候让他去公示,无疑只会让他们成为政改的阻力者和对立面。 因此,我们在官员财产公示的问题上,要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正如李永忠教授所说,公示的目的是什么?公示是为了清算官员吗?恐怕难以做到。公示应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零容忍,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弄清楚了这个问题,我们在推行的时候,就可以有针对性的出台措施,比如对新提拔的干部就完全、彻底地要实行财产公示,不论今后什么时候全部推行,必须不能有丝毫犹豫不决,也不需要搞什么试点,就可以全国推行,否则的话,只会越陷越深。另外,对于已经存在的贪官问题,可以渐近推进,并给予一定的自我救赎。 其次,在赦免的条件方面,也应该有科学的界定;另外究竟如何赦免,也要有个界定。而这个界定就完全可以参照我们国家法律里面规定的“自首”或是“立功”情节,绝不能搞完全的赦免。什么样的收入可以赦免?是灰色收入,还是黑色收入,灰色收入有可能是体制问题造成的,而黑色收入则可能是赤裸裸的违反党纪国法,这样到底该不该赦免?还有在贪污腐败的危害程度上,是不是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后果,这需不需要有一个界定。另外,在腐败的问题上,也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权钱交易,退钱是一个办法;再一种是权色交易,该如何处理?还有一种是权权交易,也就是李教授所说的,你把我女儿培养成后备干部,我把你儿子提拔成市长,这些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另外,所谓赦免应该如何赦免,是继续保留官位、职位;还是撤销一切职务,只是保留身份;亦或只是不受刑法追究,其他一切职位、身份都要撤销,等等,这也是值得慎重考虑的。如果说一个大贪官只是退了点钱,却依然让其稳坐高位,恐怕民众是不会答应,而法律的权威也会受到严重挑战,毕竟在这之前,不少的贪官污吏因此而伏法。 另外,如果说不实行有条件地赦免的话,官员财产公示应该如何推行下去?其实,不论你是否赦免,官员财产公示的推行都会是遇到阻力的。也并不是你一提出有条件赦免,就会有官员自动现形。所以任何一项制度不要指望得到所有人的支持,特别是象这种触动既得利益的改革,必然是深水区的攻坚。我们要意识到的问题是,如果不推行公示制度,腐败的形势如何来控制?党和政府的公信与形象如何来加强?面对这样严峻的考验,几个人的阻力甚至是一个极大集团的阻力,不应该成为摇摆不定的理由。 也就是说,即使是实行有条件赦免,也是可以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纵使今后有贪官愿意自省,也会有法律条文给予宽大处理,这并不是不可解决的问题。何况,官员财产公示是不万能的,并不是官员财产一公示,所有以前的腐败分子都会一一现形的,至少短时期内没有如此大的作用,但却可能形成极大的震慑,至少让其今后不再胡作非为,这就是我们要达到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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