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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监察执法装备未经批准不得租借

煤炭资讯网 2012-12-8 15:53:29    安全专题


        国家安监总局对外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装备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规定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执法装备采购计划和配备方案的评审批复工作,并对执法装备的采购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执法装备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装备固定资产登记单位是执法装备使用、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单位,应当有相应的内设机构对执法装备进行管理。

  规定明确,执法装备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个体防护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3年,听证取证设备、监察执法设备为6年,监察执法配备设备为5年。



 



来源:法制日报      编 辑:木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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