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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警力押记者”岂能屡禁不止

煤炭资讯网 2012-2-12 20:36:34    一事一议
 
 
        为摸清“人造蛋”事件,广州日报驻北京站记者张丹前往涉嫌供应“问题蛋”的河北平山县采访。9日下午5时许,平山县委宣传部联合警方将正准备写稿的记者“请”到公安局“协助调查”。(2月10日《广州日报》)

   辽宁的一位县委书记用公权力派出警察到北京抓记者,《大众科技报》记者采访中因为拍摄了黑龙江省鹤岗市收费站和交警在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黑洞”,惹怒了当地宣传部。原副部长贾淼以记者的行为侵犯了被采访对象“肖像权”为由,对记者进行威胁恐吓,抢夺记者摄像机,为索要另一本录像带竟动用了警力等,一例例活生生个案凸现,反映了当代媒体记者的困境。

   记者被警方调查滞留,早已不是新闻,但为何记者屡遭“调查滞留”呢?这与记者的职业有着非常大的关系,有些记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罪了某些领域的受益者,从而“被调查滞留”。也有当权部门因为怕记者曝光丑陋现象,从而“调查滞留”记者。从所有调查滞留记者的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舆论监督仍然是空口说白话,什么让权力暴露在阳光之下,那都是骗三岁小孩的。说什么创造条件让群众监督,那只不过是政府工作报告中忽悠国内外媒体的权宜之计。

   在此,笔者想问:谁给警察的权力随意调查滞留记者?就算是违法嫌疑人也不能说查就查,说滞留就滞留。为何平山县公安局的警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新闻工作者“调查滞留”,难道又是“奉旨办案?平山县委书记王俊英就不管不问吗?滞留记者,也不道歉吗?要是有人调查滞留警察,看看会是什么样的后果,我想大家心里都非常清楚。说到底,记者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受当地权贵们的待见,所以被调查、被滞留也就显得理所当然。

  宣传部的工作人员代表县委“率领”警察进房间“请”记者,绝不是“个人行为”,其行为显然与职责相悖。他们究竟是谁派去的,媒体没有后续报道,尚不得而知。但从处警的过程来看,肯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为此,笔者向宣传部的官员和警察建议,要想请记者“协助调查”完全可以在宾馆里进行询问,宣传部的官员率领警察兴师动众的“问罪”,太影响平山县委的光辉形象了。

   首先,警方即要对记者传唤、询问、取证,受案(立案)是前提。当地公安机关是否立案?立案的“罪名”是什么?“请记者”的手续又是什么?如果警方没立案,警察就不可能拿出“传讯证”,显然违反传唤的法定程序,某些人就不能排除为不法商人充当“保护伞”。

   公众不禁要问:警察违反程序违法办案,宣传部官员滥用职权,为何还不予以纠正?还要一意孤行?毕竟法律有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无效。这哪里是按程序执法?分明是在报复、威胁、恐吓记者。正由于平山县公安局不按程序执法,所以其执法质量非常糟糕。

   众所周知,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遵循“先立案,后传唤”的程序规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第五十八条规定: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作为处警的公安人员,显然在法律基础上是不过关的,不能因为领导有“命令”二字,就认为自己是在“奉旨办案”了。

  其次,记者张丹采访是职务行为,是单位批准的,是《广州日报》发现并要采访报道的内容,这是无法否认的。既然如此,公安局“请”记者协助调查,只能说明警察和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

  近段时期以来,社会上流传一个“四大傻”的段子:“炒房炒成房东,炒股变成股东,泡妞泡成老公,做新闻做成嫌疑人。”最后一个就说记者的。干了坏事的不法商贩勾结地方权势,给记者施加淫威,记者的权利如何保障?

   更可怕的是,面对宣传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乱作为”,他们的主管领导却熟视无睹,不闻不问。殊不知,从严治党,从严治官,从严治警;守土有责,失职渎职问责,是政府官员、人民警察的基本理念和行为准则。治理公务员、警察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是强化和明确政府官员、人民警察职责,提高政府机关、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是造福、保护人民群众的必要保证。面对公务员、警察的乱作为行为,如果其主管领导还置之不理,其本身就是典型的失职、渎职行为。对此,笔者呼请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行政问责。


来源:大河网      编 辑: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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