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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各煤矿正处复工阶段 矿长不带班下井将罚款1万

煤炭资讯网 2012-2-16 15:52:25    要闻

  红网长沙2月16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颜宇东) 煤矿实际控制人、矿长没有按规定带班下井,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3号令)第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目前,我省各煤矿正处于复工复产阶段。昨日,我省下发《关于印发煤矿隐患排查整治攻坚纵深战重点排查整治内容及处理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对于煤矿存在相关问题的,处罚最高金额达200万元,对于煤矿负责人处罚最高金额达15万元。

  通知规定,煤矿利用风井提升出煤,将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煤矿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作业没有立即撤人,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未经评估合格组织生产,一律提请有关政府予以关闭;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没有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际控制人、矿长没有按规定带班下井,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来源:红网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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