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北矿业集团职业病防治院积极学习《职业病防治法》 | |||
| 煤炭资讯网 | 2012-2-2 9:22:40 局矿快报 | ||
|
2月1日,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院党委中心组积极组织院领导、机关中心组成员及各支部书记17人认真学习贯彻《新的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于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内容有了很多补充和完善,为此,他们首先学习解读了修订的新的职业病防治法,目前我国职业病处于难监管、难鉴定、难维权,直接原因是企业对于职业病防治无投入、无制度、无保障。“三难”现象反映了法规、制度和政策不配套、不完善、缺陷多,也折射出政府责任不到位。“三无”则反映了企业对职业病防治普遍不重视。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着重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方针。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四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职业病防治法还特别授予诊断鉴定机构一个权力,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作场所调查,也可以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此外,可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根据临床表现,包括劳动者的自述,由诊断鉴定机构作出诊断、鉴定结论。在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诊断,另外,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确认。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据统计,2010年共报告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87.4%,而新发尘肺病绝大多数是高危粉尘所致。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还明确了惩罚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院党委书记刘敏强调:职业病防治法是我们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如何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支部组织全体职工积极学好职业病防治法,让这个法指导我们今后的工作,为集团公司职工造福,为社会减轻负担,真正让职业病防治法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方针在集团公司及社会各界逐步得以落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