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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煤矿管理及从业人员未依法培训考核不得上岗

煤炭资讯网 2012-2-20 9:18:28    要闻
    近日,市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或所需技能等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煤矿生产相关工作。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须经四级及以上煤矿安全培训资质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为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煤矿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安全监管局近日组织检查全市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煤矿安全培训工作顺利开展;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搞好培训组织工作,加大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力度,把安全培训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辖区内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上岗情况的监督管理,在煤矿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时,要把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作为必要条件之一。

    据悉,目前市安全监管局已专门成立了检查组,从2月10日起深入兴文、高县等重点产煤区县,依法开展煤矿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检查。


来源:宜宾日报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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