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炭交易中心探索中前行 | |||
| 煤炭资讯网 | 2012-2-21 12:10:12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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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政府正式批准了《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以下简称《运营方案》),并下发了《关于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启动运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将于2月23日正式启动。就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即将启动运营之时,有媒体报道,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也将于今年2月底正式营业。 最近几年,政府主管部门在相关文件中多次提出,要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煤炭市场体系。在政策指引下,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陕西煤炭交易中心、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东北亚煤炭交易中心等一大批煤炭交易中心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涌现。 在这一大批煤炭交易中心中,即将正式启动运营的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和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具有一定代表性。二者具有很多共同点,均是背靠煤炭主产区的交易中心,均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均以现货交易为特征,目标均是建成全国性的煤炭交易中心。虽然有着很多共同点,但不难发现其性质与职能定位仍然有着较大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性质不同。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是山西省政府直属、正厅级建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的运营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营方案》中明确提出,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的运营以非盈利性为原则。而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是企业性质,股东包括煤炭生产、铁路运输、煤炭物流园区、港口、海运、煤炭集散园区等煤炭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企业。企业性质决定了追求利润是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的最终目的之一。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绝大多数煤炭交易中心的性质和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企业性质可能会促使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更加优质和便捷的服务、事业单位性质有助于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二者各有优势,究竟哪种性质的交易中心更适合煤炭市场化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可能仍需时间检验。 其次,两者的职能不尽相同。性质不同决定了二者职能不尽相同,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完全是为煤炭市场交易提供服务,而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除了为市场煤的交易提供服务之外,还承担非市场化煤炭交易中介的职能。《运营方案》中指出,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的运行模式之一是,“结合传统的年度煤炭供需集中协商订货的交易方式,利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场内场外相结合的集中交易,组织煤炭生产、经营和消费企业集中进行年度省内重点工业用煤交易、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交易等年度集中交易活动,签订年度交易合同”。近两年,全国每年约有近10亿吨的煤炭要通过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交易达成年度供需合同,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为山西省内这类煤炭的交易提供了一个平台,可以设想,未来在中央政策支持下,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条件升级为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交易提供平台。 再次,两者的服务范围也不尽相同。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主要是提供一个交易和结算平台,交易商依据铁路运力和公路煤炭运销票据发放工作,自主选择挂牌、竞价、月度及日常邀约等交易方式开展交易活动,通过交易中心统一结算。而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不仅提供交易和结算平台,而且还能提供质检、仓储基地、物流园区等全流程服务。 虽然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与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在性质和职能定位方面有着较大区别,但不可否认,二者都是对煤炭交易体系的有益探索。2011年,内蒙古和山西两省区煤炭产量合计已经占到全国的一半以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和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分别背靠山西、内蒙这两大煤炭主产省区,长远来看,两大煤炭交易中心相继启动运行势必会对推进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发现煤炭价格、以及理顺煤炭流通环节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短期内,由于铁路运输瓶颈依然存在,煤炭完全市场化尚存在政策与制度的藩篱,煤炭交易中心的有效运行势必会受到很大制约。 此外,我们也注意到了,文章开头提到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自煤炭现货交易启动运营之日起,凡山西省境内的各级各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铁路运输的煤炭,必须经过交易中心煤炭电子交易平台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统一签订交易合同,统一结算交易货款。各企业要拿出年铁路运输煤炭总量5%的资源,按月度进行挂牌或竞价交易,其余部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邀约交易”。这一要求在业界引起了较大争议。笔者个人理解,山西省之所以要求所有铁路运输煤炭全部经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主要是出于规范煤炭贸易,尤其是规范各大国有煤矿的煤炭贸易,有助于遏制煤炭领域的腐败问题。之所以要求各企业拿出年铁路煤炭运量的5%在交易中心挂牌或竞价交易,主要还是因为有关部门担心交易不够活跃。这一要求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与市场相违背的,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本是自愿参与和自主决策,因此有争议实属正常。有关部门担忧交易不够活跃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在交易中心进行市场煤交易不仅没有给交易双方带来太多的便利,反而增加了双方的交易成本。《运营方案》明确规定,按照成交的交易合同金额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费用,开市初期交易中心对参与挂牌、竞价等纯市场化交易的煤炭,按交易额的1‰收取交易手续费,按交易额的5‰收取交收服务费;而以营利为目的的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服务费分别仅为交易双方各1‰和3‰。也就是说,从这个角度其实看不出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太多的非营利性。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不管是盈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未来煤炭交易中心的发展必须要坚持市场交易自愿和自主的基本原则,以完善的物流和信息流为基础,以为煤炭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便利为己任,同时努力设法降低交易成本。只有这样,煤炭交易中心才会生存下去。 目前,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煤炭交易方式仍在探索之中。未来,期货、长协、现货均是可以探索的煤炭交易方式,究竟以哪种交易方式为主导,目前争论仍然很多,各方面尚未形成统一意见。考虑到煤炭的大宗属性,和供需双方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长期协议能够最有效的降低双方交易成本,长协无疑应该是未来煤炭交易的发展方向之一;现货作为最古老的交易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永远都不会消失,具体到煤炭来说,中小用煤企业永远都会有,对于这些中小用煤企业,现货交易可能是最好的选择,因此未来现货交易仍然会是煤炭交易的重要方式之一;此外,期货交易是商品生产者为了规避风险,在中远期现货交易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在具备条件的时候,也可以积极探索发展煤炭期货交易的可能性。(李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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