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出台电煤“限价令” | |||
| 煤炭资讯网 | 2012-2-3 11:23:15 要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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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保发电,今年我省对电煤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据省物价局上午发布消息,对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和省内年度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基础上,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市场交易电煤价,最高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 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此次调控对合同电煤价格涨幅进行了明确控制, 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 其中,对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和省内年度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合同价格(4800大卡,560元/吨或5000大卡,580元/吨)基础上,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具体价格、热值由煤电双方协商确定。实际供应热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可按实际供应热值和合同单价进行结算,或按固定折算价格结算,但固定折算价格不得低于0.1元/大卡。 除上述合同电煤外,2012年,省内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最高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4800大卡,720元/吨),也不得采取改变结算方式等手段变相涨价。电煤市场交易的具体价格,由煤电双方协商确定。 电煤实际结算价每月一报 限价令出台,如有煤企规避限价,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或电企抬价抢购怎么办?别急,相关部门已经见招拆招。 省物价局负责人介绍,我省专门建了电煤价格监测制度。从今年1月起,省内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公司等主要煤炭企业,要于每月将上个月的电煤实际结算价格、产量、合同兑现率、热值等情况报送到省物价局。 各煤炭、发电企业的年度电煤合同也需分别报省物价局、省经信委备案。 凡与以上规定的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政策不符的,必须予以纠正。 违规者最高将被罚500万 若有擅自提高价格、以次充好、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想法的煤企、电企,可得当心了!省物价局、省经信委将对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严查违反电煤价格调控政策行为。 违反规定的煤炭、发电企业,将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同时,我省将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依法设立的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外,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越权或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均需取消。 (李锋 本报记者 邱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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