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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煤集团出台优秀大学毕业生员工评定考核管理办法

煤炭资讯网 2012-3-24 12:18:48    通讯特写

   本网讯 为加强大学毕业生员工的培养,日前,湘煤集团出台优秀大学毕业生员工评定考核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通过采取政策配套、从严考核、动态管理、快速培养、破格提拔等方式,提高人才开发使用效率,为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壮大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该《办法》提出了适用范围、选拔原则与标准、考核内容、考核周期、考核方式、动态管理、培养与使用、联责考核等考核办法。

  该《办法》规定:优秀大学毕业生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2年后,各单位视工作需要,每年可按不低于总人数30%的比例安排到区队长岗位;优秀大学毕业生员工在本单位采掘或生产一线工作年限满3年后,各单位视工作需要,每年可按不低于总人数20%的比例安排到矿(井)级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岗位;新选拔的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从优秀大学毕业生员工中挑选。

  为做好大学毕业生员工的培养工作,该《办法》对各单位领导班干部实行联责考核,即:见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将大学毕业生员工安排在生产一线锻炼半年以上,半年期满后及时安排在一线见习技术员岗位。在见习技术员岗位半年后方可参与优秀大学生的选拔。否则,每发现一例,罚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及矿井党政主要领导各10000元/人(执行年薪制的,在年终年薪兑现时扣除;执行月薪制的,分12个月扣除)。

  见习期满后,被选拔为优秀大学毕业生员工要及时给予工资晋级,与非优秀大学生员工拉开档次。否则,每发现一例,罚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主要负责人各5000元/人,并在集团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凡优秀大学毕业生员工未经集团公司批准而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由单位党政正职出面挽留;挽留不住的,应负责追回培训(养)成本(即学〈培训〉费、奖学金、生活费、书籍课本费、实习费等)。追回培训(养)成本不到位的,由单位党政正职共同承担培训(养)成本(各100%)(非优秀各扣50%),在年终年薪兑现时扣除。

  凡被确(评)定为优秀大学毕业生员工半年内表现不好的,应及时取消优秀资格,并对联名推荐人通报批评。



本网通讯员:周海根      编 辑:刘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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