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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媒体纳入奖励范畴 记者举报造假可奖30万

煤炭资讯网 2012-3-5 6:47:22    天下事
  广州市相关奖励办法首次把新闻媒体的举报纳入了奖励范畴

  新快报讯

  记者 冯艳丹 报道 记者暗访发现造假窝点,将有可能从质监部门获得30万元的巨额奖金!

  新快报记者昨日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已经开始公示。《办法》指出,有罚没款的案件,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按照该案罚没款总额5%—4%、3%—2%、1%以下的比例计发举报奖励金。单案的举报奖励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为鼓励新闻媒体向质监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办法》首次将新闻媒体的举报也纳入了奖励的范畴:若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质量违法案件前主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沟通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征求意见稿予以奖励。

  《办法》还新增了银行转账的奖励金发放方式。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获奖励有五个条件

  违法行为发生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管辖;

  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和违法行为;

  采取实名举报的方式;

  举报线索事先未被质监部门掌握;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举报奖励金怎么样核算?

  有罚没款的案件,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按照该案罚没款总额5%—4% 、3%—2%、1%以下的比例计发举报奖励金;单案的举报奖励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没有罚没款的案件,按照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按 2000—1000 元、1000—500 元、500—100元计发举报奖励金。

  最终被判定为刑事犯罪的案件,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奖励金低于 1万元的,或者没有罚没款的,给予 1万元奖励。

  意见反馈方式

  目前《办法》正在广州市质监局网站(http://www.gzq.gov.cn/)公示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2 年3月13 日前将意见通过电话、电邮、传真等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020)86351973 传真:(020)86351972

  电子邮箱:jiyan2003@ sohu.com

来源:新快报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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